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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1-0275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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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精神,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提升医疗保障信息透明度,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披露内容

各级经办机构应在医保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1.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项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参保缴费标准(特殊人员参保补助标准),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比例等;

2.享受医保待遇的人数以及与待遇有关的情况;

3.各项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4.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名录及相关服务情况

5.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

6.医疗保障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7.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级别、住院人次、住院总天数、住院总费用、次均费用、人均费用、床日均费用、次均住院天数、自费率、检查费用占比、药占比、耗占比,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内容。

(二)披露形

医疗保障信息披露要与政务公开统计报告、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查询和个人权益记录告知等工作结合起来,主要采用定期披露、专项披露等形式。

1.定期披露。定期披露分年度披露和季度披露,年度披露主要是按年度编写本单位医疗保障年度运行报告,季度披露重点披露医疗保障短期运行情况。披露载体以官方网站、经办服务大厅显示屏为

2.专项披露。对重大制度改革、新政策出台、对参保人员权益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服务措施调整以及医疗保障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3.特别披露。应有关国家机关、监管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及医疗保障权益人的申请,可以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医疗保障信息。

)披露方法

1.定期披露。季度披露内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中四季度信息披露结合年度信息披露一并进行,于次年3月定稿,4月发布。

2.专项披露。需要披露的专项信息,根据医保政策、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变化和调整需要,确定披露载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3.特别披露。披露特定的医疗保障信息,要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和数据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医保基金安全,不得侵犯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813


策解读人

    联系人:基金监督管理科 李辉

联系电话:0631-5867969

相关文件:《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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