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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21-02559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8-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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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10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114号),经积极争取,我市被民政部确定为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单位。按照民政部探索建立经办服务流程和协作核查机制的试点要求,市民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深入调研,主动加强与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沟通汇报,争取工作指导支持,并将其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实践。在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实际可行、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55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室字〔2020〕40号)、《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威民发〔2020〕41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威海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各区市政府(管委)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征得民政部、省民政厅业务上级原则同意,并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下发。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在我市现有低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在救助对象、经办流程、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与规范。

(一)明确申请人条件。我们将拟申请低保人员分为本市户籍、市外省内户籍及省外户籍(含港澳台,不含国外户籍人员)三类。一是本市户籍,需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二是市外省内户籍,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需持有我市居住证1年以上,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缴纳三类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保险)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是省外户籍,在市外省内户籍的基础上,要求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全部家庭成员都要缴纳三类保险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且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符合以上对象认定范围,拟申请我市低保的人员,需在居住地镇(街道)进行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及三类保险核查,符合条件的可向居住地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二)优化经办流程。依托市级“威救你”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和省级、部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将申请人电子信息档案传输到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建立居住地与户籍地的镇(街道)协办机制。一是委托户籍地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属于本市户籍的,户籍地无须重复经济信息核对,居住地与户籍地的镇(街道)同步开展入户调查,户籍地将入户调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居住地;属于市域外户籍的,由户籍地镇(街道)按协办规程,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反馈至居住地镇(街道)。如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或未按期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的,居住地镇(街道)不予审批。二是居住地村(居)两委民主评议。居住地镇(街道)汇总申请人的申请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经济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情况,组织村(居)两委进行民主评议。三是审核审批。居住地镇(街道)参照村(居)两委评议情况,进行低保审核,符合条件且属于本市户籍的,纳入户籍地低保,资金由户籍地承担;符合条件且属于市域外户籍的,纳入居住地低保,资金由居住地承担。

(三)加强服务保障。一是强化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做好各项配套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二是明确各级民政、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居住地低保工作,确保精准认定、精准施策、精准救助。三是要求居住地镇(街道)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与低保对象联系,定期核查,居住地低保对象离开居住地超过1个月的,经与当事人核实确认后,及时接续或取消当事人低保资格,或由当事人重新申请低保。

(四)明确救助政策。在各部门现有救助政策基础上,梳理了当前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金融、生活、水费等8类29项救助政策,这些救助政策基本已打破户籍限制,凡具有我市落户资格或持有居住证人员均已可享受,相应救助政策清单将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社会发布。规范整理配套的15种居住地申办低保行政文书,将以民政局文件下发。

政策解读人:社会救助科  毕巍

联系电话:0631-589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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