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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卫发〔2021〕9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全市中医药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中医药科研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我委起草了《威海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威海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加强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市级相关规划措施,面向全市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市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的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第三方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检查、验收;
(四)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威海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为项目单位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条 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
(二)组织签订《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
(四)配合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科教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中医药科技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奖励办法;
(二)按照《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科研激励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五)督促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和奖励政策,鼓励和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任务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完成中期检查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等情况;
(四)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
(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立项原则。围绕我市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创新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立项程序。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面向全市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类别。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专项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一)青年项目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中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二)面上项目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瞄准中医药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学科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具有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入系统的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四)青年项目、面上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威海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并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和科研奖励制度;
(二)项目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青年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面上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重点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三)申请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立项依据充分、目标明确、方案合理,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可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及其设施;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应提供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涉及患者的临床研究项目,应有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审同意,由单位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项目审查。市卫生健康委对所有申报项目的内容、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承担市级或上级中医药科技项目延期一年未完成者;
4.正在承担市级或上级中医药科技项目未结题者;
5.项目组成员在以往主持或参加的科研中有违背科学和伦理道德原则,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6.不能为项目落实配套经费,且项目单位无相关科研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优先立项。对前期研究基础好、临床疗效确切、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项目,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药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高层次人才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立项支持;
(二)确定等级。立项项目分为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和无资项目,有资项目按等级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经费支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等级。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和立项。市卫生健康委对专家推荐立项项目复核后,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签订任务书。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一般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中期向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一)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变更前后项目组所有成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落实匹配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二十三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将项目资金收回。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延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且仅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推荐函;
(三)项目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授权专利、新药证书等)、《任务书》、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五)验收专家建议名单;
(六)必要时须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材料经所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经专家审核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的,发放项目结题证书或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八条 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应标注“威海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凡经市卫生健康委立项或验收的科技项目,享有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项目、中医药相关科技奖励的资格,并作为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评选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立项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有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级拨付经费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无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匹配不少于1万元的研究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因匹配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部门委托市卫生健康委管理的中医药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立项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无项目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