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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1-04-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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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 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控能源资源利用总量和强度,大幅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58号

    电子邮箱:whhbjwrwpfzlkz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230326

    传    真:523696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精神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威海时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战略定位,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控能源资源利用总量和强度,大幅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着力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威海、美丽威海、幸福威海”。

    二、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分区管控

    威海市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710.82平方公里包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划定红线总面积为451.73平方公里,包括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特别保护海岛、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海岸防护物理防护极重要区、海岸侵蚀极脆弱区7类。一般生态空间面积919.26平方公里,包含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根据一般生态空间的主导生态功能进行分类管控,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

    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一)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2025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断面比例达到70%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劣V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类,全市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到2035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断面比例达到75%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稳定达到或优于类,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

    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全市共划分129环境管控分区,实施分类管控。一是水环境优先保护区(31个),包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区等区域,按照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严格加强管控二是水环境重点管控区(28个),包含水环境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其中,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达标排放对直排环境的企业外排水,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排放标准。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内应合理规划布局生产与生活活动,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升级改造,着力提高脱氮除磷能力,确保城镇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优化农业结构和布局,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水库、重点塘坝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实行重点湖泊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分类治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排污许可制。三是水环境一般管控区(70个),为上述之外的其他区域,应落实水环境保护的普适性要求,推进城乡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推动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底线目标。2025年,近岸海域水质不断改善,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9%以上;到2035年,近岸海域水质明显改善,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9.7%左右。

    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全市共划分150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分区,实施分类管控。一是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区56个),包含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第一类环境功能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含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中海洋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与禁止开发区等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按照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管控,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二是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49,包括现有和规划的工业或城镇建设用海区、港口区、排污混合区、围填海区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海域以及水动力条件较差、水质超标、生态破坏较重和存在重大风险源的海域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严格控制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三是近岸海域一般管控区45),上述之外其他区域,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的普适性要求,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改善。

    (三)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20252035空气质量持续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保持全省领先。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市共划分109大气环境管控实施分类管控一是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19个),包含市域范围内的法定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等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禁止新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加强对移动源和餐饮等三产活动污染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清洁的生活能源。二是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31),包括人群密集的受体敏感区域、大气污染物的高排放区域城市上风向及其他影响空气质量的布局敏感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逐步淘汰高排放的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船舶污染治理,推进港口岸电使用严格落实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加强工业企业VOCs污染管控推动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强对化工、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企业的风险防控三是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61),为上述之外的其他区域,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的普适性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因地制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实现清洁能源逐步替代散煤。

    (四)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及分区管控。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目标2025年,威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5年,威海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市土壤污染风险控分区包括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土壤环境重点管控区包括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三类区域实施分类管控一是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包括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域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二是土壤环境重点管控区包括严格管控农用、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省级及以上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高关注度地块等区域。中,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疑似污染地块应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高关注度地块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改、扩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三是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为上述之外的其他区域,应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四、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一)能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能源利用上线目标。“十四五”期间,不断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安全发展核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集热系统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到20252035年,能源、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省下达目标任务,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持续下降,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不断提高,油品消费保持稳定。

    能源重点管控区及分区管控能源重点管控区为全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新建、扩建采用非清洁燃料的设施和项目。

    (二)水资源利用上线

    2025年,威海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省定标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01以上。到203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三)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目标。2025,全市农用地面积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2020年的基础上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8903.1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62526.67公顷。具体考核指标以上级部门下达目标任务为准。

    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及分区管控。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度污染农用地集中区域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红线保护要求,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重度污染农用地区域,加强耕地用途管控,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及治理修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五、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环境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实施分类管控。

    1.陆域环境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共30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等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该区域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区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等管控区域的优先保护单元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批复动态调整。

    重点管控单元。共25个,主要涵盖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区),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该区域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的重点管控单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

    一般管控单元。共36个,主要涵盖陆域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域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2.海域环境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共56个,主要涵盖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该区域重点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

    重点管控单元。共49个,主要涵盖工业或城镇建设用海区、港口区、倾废区、排污混合区、围填海区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的海域,以及水动力条件较差、水质超标、生态破坏较重和存在重大风险源的海域。该区域重点提升海洋环境质量,强化陆海统筹,优化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一般管控单元。共45个,主要涵盖海域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域重点以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国家、省和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管理规划等政策,准确把握威海市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结合“三线”划定情况,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要求,全市建立“1+91”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其中,“1”为市级清单,体现全市的基础性、普适性要求;“91”为环境管控单元清单,体现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

    六、加强“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的过程中,加强相符性、协调性分析,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时,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基本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和近岸海域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推动生态环境数字化监管。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省级“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三线一单”成果与环境质量、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生态环境数据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其他部门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将“三线一单”应用到规划环评审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执法监督过程中,做好协调联动,助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实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成果调整工作。因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文件等上位要求,致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土地利用、行政区划等空间数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重点行业管控要求、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等发生变化导致需要更新的,适时进行动态更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市、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三线一单”编制实施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编制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做好全市“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实施应用、评估调整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按照职责做好成果应用,并及时反馈相关更新数据信息。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区“三线一单”的实施和应用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定期调整、动态更新、跟踪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切实加强监督,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威海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2.威海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威海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威海市各区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此附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附件 1

    威海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附件 2

    威海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市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量(个)

    面积占比

    量(个)

    面积占比

    量(个)

    面积占比

    环翠区

    8

    91.34%

    4

    8.66%

    0

    0.00%

      

    0

    0.00%

    3

    100.00%

    0

    0.00%

      

    1

    55.96%

    3

    22.18%

    1

    21.86%

    临港

    2

    65.04%

    0

    0.00%

    1

    34.96%

    荣成市

    10

    23.22%

    6

    25.36%

    11

    51.42%

    乳山市

    3

    13.82%

    4

    13.78%

    11

    72.40%

    文登区

    5

    26.31%

    4

    4.49%

    10

    69.20%

    南海新区

    1

    15.24%

    1

    3.92%

    2

    80.84%

    总计

    30

    28.08%

    25

    15.29%

    36

    56.63%


    附件 3

    威海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

    维度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1 坚持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从严审批高耗能、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电力、钢铁、建材、化工、船舶、印染、造纸、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按时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钢铁、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禁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石化、传统化工等高污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确需建设的轮胎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控制产能规模。

    1.2 严格保护并积极拓展城市生态空间,显著增加绿地林地总量,基本建成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绿色生态网络框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形成以生态保育区、生态走廊等生态战略保障空间为基底,以外环和郊环绿带、生态间隔带为锚固,以楔形绿地和大型公园为主体的市域环形放射状生态空间格局。

    1.3 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1.4 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11轮胎制造除外),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化工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

    1.5 改、扩建项目,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园、集约高效发展。将零散工业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并促进高污染生产环节向标准工业园集聚。推动电镀、化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工业园区,对金属表面处理企业进行综合整治,除符合要求的外,要全部搬迁入园。新建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应进入园区。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1.在主要支流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泊、穿湖泊、临湖泊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

    1.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控新上或扩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1.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将制革、电镀、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作为主要监管目标,提高准入门槛,防止新增重金属污染。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

    1.按照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性措施。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

    1.10 限制和调整现有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关闭。

    1.11 严格矿山准入管理,矿山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改、扩)建矿区项目没有土地复垦方案或未经评审通过的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禁止审批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治理恢复的开采项目,禁止在各类保护区内、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

    1.12 对危险废物处长期贮存不处置、处置难度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区域,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1.13 山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非公共事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法建设用地应限期清退,合法建设用地应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清退,并通过生态修复恢复原有山地风貌。

    1.14 在林地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禁止毁林开垦、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禁止破坏天然、原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林相结构优良的林种的活动;违法建设用地限期清退,并通过生态修复恢复原有林地群落结构与风貌。

    1.15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1.16 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围海、填海,从事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威海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环翠楼、高角山、塔山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六十米;环翠楼、东山宾馆、金线顶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五十米;里口山城市山地公园区域内不得超过二十四米。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一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建筑后退河岸线、湖岸线不得少于二十米。严格控制眺望视域内建筑的高度、体量。临山地块高层建筑通透率不得低于15%。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

    1.17 除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外,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活动,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其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和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的英式建筑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禁止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以出租、出借、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私人会所。

    1.18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修复、修缮,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改变其原有格局、体量、风格、形态以及相应的地形地貌等。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等乡土建筑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有关建筑遭到破坏或者拆除。使用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建筑物(群),不得破坏建筑物(群)外观和内部主体结构。

    1.19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生存的,应限期拆除。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

    1.20 严格执行《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除国防安全和整治修复需要外,在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禁止填海、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禁止填海、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海水养殖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在海岸带内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禁止开挖山体、采石、采砂;禁止露天采矿;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海岸带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在海岸带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基岩海岸后退不小于八十米、砂质海岸不小于二百米、堤岸等人工岸线不小于二十米的距离的原则确定。

    1.21 严格控制占用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在不得侵占沙滩、礁石、滩涂、潟湖、海岛等资源范围的前提下,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基岩海岸后退不小于80 米、砂质海岸不小于200米、堤岸等人工岸线不小于20 米的距离的原则确定。

    1.22 岬角及背景山体的视觉敏感位置不应新建建筑。岬角内生态敏感性较高的地区在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建设要求前提下,禁止建设除特殊设施外的其他无关项目。

    1.23 在沙滩陆域一侧,禁止在沙滩上进行开发,除非证明该开发项目不能在沙滩以外的地方选址建设。退缩线向海一侧为不可建设区。

    1.24 禁止在滩涂上进行包括围堰养殖、筑堤晒盐等生产行为。对已开发的养殖区应限期停止与恢复。整治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滩涂,修复受损的滩涂生态系统。

    1.25 禁止在海滨岩礁建设永久性构筑物,尤其是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保护海滨礁石的视线通廊,防止人工建设遮挡。禁止近岸养殖对礁石的破坏性利用,保持礁石岸段的自然属性。

    1.26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的受理、审核及报批工作。

    1.27 严禁在领海基点标志附近的岛陆及海域实施开发利用活动,避免破坏领海基点。生态修复类海岛修复的同时不得兴建与修复活动无关的建筑,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保留类海岛在规划期以保护为主,保持生态系统稳定,维持海岛利用现状,防止海岛资源遭到破坏。不得在保留类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严格控制用岛规模,工业用岛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控制海岛建筑物数量,减少对海岛地形、地貌和原生植被等自然风貌的破坏,加大因工程建设和生产造成的岛体破坏的整治修复力度。

    1.28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

    1.29 合理控制近岸养殖规模,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继续实施限额捕捞试点;严控河流、近岸海域投饵性网箱养殖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在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推动近海养殖向海洋牧场升级,有序推进近海至深度50米以内海底渔业发展。

    1.30 对于因围垦养殖等原因遭受破坏的潟湖,应限期停止并逐步清理养殖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潟湖内应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禁止城市开发项目和围垦养殖继续侵占潟湖、破坏潟湖生态系统。严禁向潟湖保护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1.31 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限期拆除违法筑坝拦汊,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对于生态功能退化较为严重的滨海湿地,采取污染治理、水系疏通、岸线修复、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自然生态功能。

    1.32 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2.1 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全市现有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所有火电、钢铁、建材等企业应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等提标改造。全市现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全天候自动监控。建成区及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

    2.2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应主要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的集港原则上主要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推进港口集疏港铁路连接线及大型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

    2.3 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 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2.4 加强新车生产源头管控,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2.5 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

    2.6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落实国家对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添加要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1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新购置油罐车要同步加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2.7 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2.8 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区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平方公里。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钢铁、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全部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含企事业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禁止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以及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废弃物。

    2.9 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含氟化物、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深度治理和环境监管,全面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确保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

    2.10 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湖泊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或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禁止在水库、重点塘坝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实行重点湖泊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2.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

    2.12 以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进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须经预处理后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难以生化降解废水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和重金属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辐射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要全部入网,严禁直排污水;达不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必须先经预处理达到入网要求后,再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辐射不到的企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实行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省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

    2.13 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加快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确保新增收集污水有效处理。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对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和农村新型社区改造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将排放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标准。新建市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设施,应具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能力。

    2.14 对距离水源地保护区近,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庄,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推广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库现象。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将城区和产业园区周边村庄的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鼓励其他区域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位置偏远、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或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自然、生态的污水处理方式。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优先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村庄污水治理问题。加快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对城市周边村镇,以城市供水管网为载体,实施管网延伸工程,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2.15 对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全面推行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的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16 严禁向地下排放污水。高浓度污水暂存和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渗漏而污染地表和地下水环境。

    2.17 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推进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并逐步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新批复建立、升级为省级以上的工业集聚区,自批复、升级之日起,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18 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19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市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市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2.20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2.21 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电镀、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

    2.22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推进污泥综合利用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2.23 从严控制进口废物数量,压减固体废物进口数量。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

    2.24 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清淤底泥,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禁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化运输,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市环卫部门核准的清运公司收集外运。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菜场果蔬垃圾、市政污泥、河道底泥及相关制品等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和园林绿化。加强易产生恶臭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及贮存管理,对新建的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配套恶臭治理设施;采用密封性能好的车辆进行运输,贮存设施全封闭并对其内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

    2.25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要求。禁止将医疗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储运和处置、转移、扩散。继续实行医疗垃圾全市统一处理,医疗单位加强医疗垃圾源头处理和完善全封闭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系统,医疗垃圾由卫生部门统一收集后,运送至医疗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置,保证达到国家医疗垃圾收运、焚烧处理的规范要求。

    2.26 开展地膜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农膜回收综合利用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地膜新国标,开展废旧地膜残留例行监测。推广使用便于回收标准加厚地膜,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以消除地膜残留污染为重点,建立健全地膜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2.27 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2.28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 吨的企业,以及园区内所有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2.29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文登区按要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继续对米山镇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实施严格管控,不断降低防控区重金属产生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

    2.30 严格控制入海排污量。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高区污水处理厂、经区污水处理厂、临港污水处理厂、初村污水处理厂、荣成污水处理厂等重点直排海污染源以及母猪河、乳山河、黄垒河等入海河流开展入海污染物总量监测,并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实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和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

    2.31 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及其化合物。加快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用科学方法对海水养殖尾水进行净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引导现有网箱配备环保设施,新上深水抗风浪网箱配备废物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将残存饵料、粪便等对周边水域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

    2.32 严格实施电力企业温排水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温排水余热利用水平,确保排水口附近水域温升满足国家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最大程度降低温排水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2.33 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

    2.34 加强渔港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整治,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35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提高港口及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加强船、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严禁海上运输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实施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排放制度。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对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实施铅封管理。国际航线船舶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加强对近岸海域船舶的监管,对储运的风险物质进行标签跟踪式管理,船舶须安装并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逐步压减近海捕捞渔船数量。

    2.36 在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破坏环境的液体。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等废弃物。禁止以任何形式抛撒生活垃圾,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实行集中圈养。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填充材料建设围海、填海工程。海岸带陆域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排污口。对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重要渔业区域、盐场保护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清理拆除。经批准新设置的向海洋排放的排污口,应当实施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排污口距离海岸线不得少于一千米,水深不得少于七米。禁止向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环境风险防控

    3.1 以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污染物等相关行业为重点,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库,形成分类分级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属(以汞、铬、镉、铅和砷5种重金属为重点,同时兼顾镍、铜和锌等)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3.2 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3.3 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矿山土地复垦绿化率达到规定标准。新建、在建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达到边开边建边复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4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

    3.5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备案制度,提高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6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聚焦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禁止在农用地施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

    3.7 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区市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

    3.8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9 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3.10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标准,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强化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无缝隙监管,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电子台账即时查询、追根溯源,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农药等现象。

    3.11 建立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园区和周边常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预警。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

    3.12 将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企业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对象,以含铬、铅、汞等重金属废物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全面调查沿河环库沿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港口码头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

    3.13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和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城镇水源地根据实际需要,完善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污染物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等应急工程,水体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水源地取水口应急工程,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完成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建设,以及主要入库河流拦污坝等应急缓冲设施建设,防止污染物、泄漏物质以及消防水等污染水源地。对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县道以上的道路和桥梁,应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并实施管理维护;对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泄漏措施并实施管理维护。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水质达标情况、超标项目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3.14 开展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法律规定布设围油栏。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完善风暴潮、赤潮(绿潮)、海啸、海冰等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海洋灾害培训与应急演练。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者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对装卸码头进行实时监控,建立海上运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4.1 2025年,威海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省定标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01以上。到2035年,全市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4.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低耗水建筑材料。建设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基坑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

    4.3 加快实施火电、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七大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在新建和改建企业中加强工艺节水。

    4.4 全面实施区域高效节水灌溉。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具有区域特色的节水灌溉工程体系。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前提下,增加花生、红薯、杂粮等耐旱作物播种面积。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或者低耗水植物。绿化灌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建筑基坑水、池塘水等非常规水。

    4.5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节水型小区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居住小区节水设施必须与居民小区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6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限制取水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开凿取水井的数量和地下水的开采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在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开采地下水。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4.7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等。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日均排水量超过3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使用冷却循环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循环用水量的百分之二十。火力发电使用再生水的比例不得低于总用水量的百分之五十。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

    4.8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严格控制地热水、矿泉水取水井的审批数量。

    4.9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4.10 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淋浴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节水型器具。

    4.11 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行为。实施再生水深度处理利用工程,河流生态景观优先使用再生水。

    4.12 统筹海陆水资源利用,实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加强海水淡化技术应用推广,鼓励海水直接利用和循环利用,建设国家海水淡化示范城市。

    4.13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压减量达到国家和省相应目标要求。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4.14 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满足。

    4.15 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

    4.16 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标准。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按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要求设计。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保证安全、绿色、环保。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4.17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禁止劣质散煤销售。

    4.18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4.19 2025全市农用地面积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委、省政府也明确要求各设区的市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91月,启动我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成立了以周永迪副市长任组长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威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整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地、水资源、能源、环境质量、工业园区等各类数据资料,委托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先后4次征求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组织现场对接和专家评审。20214月,编制成果通过了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要求,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威海市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以及各部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应用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通过实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三线一单”编制是在全市一张底图上,将行政区域划分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环境管控单元中确定“三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提出差异化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形成“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过程中,坚持严格遵循国家和省里的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深入贯彻新旧动能转换、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力求突出威海特色。

    一是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威海市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710.82平方公里,占12.26%。海洋生态保护划定红线总面积为451.73平方公里,占3.95%。一般生态空间面积919.26平方公里,占15.85%。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了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水环境质量:2025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断面比例达到70%,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类,全市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到2035年,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断面比例达到75%,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稳定达到或优于类,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

    全市共划分129个水环境管控分区,实施分类管控。其中优先保护区(31个)、重点管控区(28个),一般管控区(70个)。

    近岸海域:到2025年,近岸海域水质不断改善,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9%以上;到2035年,近岸海域水质明显改善,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9.7%左右。

    全市共划分150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分区,实施分类管控。。其中优先保护区(56个)、重点管控区(49个)、一般管控区(45个)。

    大气环境:到2025年、2035年空气质量持续 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保持全省领先。全市共划分109个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实施分类管控。其中优先保护区(19个)、重点管控区(31个)、一般管控区(61个)。

    土壤环境:到2025年,威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5年,威海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分区包括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土壤环境重点管控区(包括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三类区域,实施分类管控。

    三是明确了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

    能源利用:到2025、2035年,能源、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省下达目标任务,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持续下降,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不断提高,油品消费保持稳定。能源重点管控区及分区管控。能源重点管控区为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禁止销售、燃用、新建、扩建采用非清洁燃料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采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项目(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限期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水资源利用:到2025年,威海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省定标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01以上。到203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土地资源利用2025年,全市农用地面积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2020年的基础上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8903.1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62526.67公顷。具体考核指标以上级部门下达目标任务为准。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度污染农用地集中区域。

    四是明确了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市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实施分类管控。陆域环境管控单元91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30重点管控单元25一般管控单元36海域环境管控单元150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6重点管控单元49一般管控单元45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国家、省和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管理规划等政策,准确把握威海市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结合“三线”划定情况,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要求,全市建立“1+91”两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其中,“1”为市级清单,体现全市的基础性、普适性要求;“91”为环境管控单元清单,体现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

    四、强化“三线一单”落地应用

    一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的过程中,加强相符性、协调性分析,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时,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二是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基本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和近岸海域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是推动生态环境数字化监管。将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省级“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三线一单”成果与环境质量、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生态环境数据系统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其他部门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将“三线一单”应用到规划环评审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执法监督过程中,做好协调联动,助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实行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成果调整工作。因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文件等上位要求,致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土地利用、行政区划等空间数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重点行业管控要求、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等发生变化导致需要更新的,适时进行动态更新。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意见,截止5月30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