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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1-04-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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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办法急于出台,需适当缩短征求意见的时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28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威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电子邮箱:fzbzfjd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897608

    附件:1.《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威海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3日


    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威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行为。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立法原则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效务实的原则。

    职责分工 市、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涉企行政检查的计划制定、联合检查、工作记录等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配套制度,认真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规定

    职权法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事项法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抽查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涉企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年检要求)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年度检验无关的材料和账目。

    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中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频次、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其中为实施日常监管而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未纳入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不得实施,但办理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实施的检查上级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除外

    第十一条(检查重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作为涉企行政检查重点,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检查协调) 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有多种监督管理职责的,一般应一并实施有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但为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和上级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除外。

    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同企业具有关联检查职责的,应当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本领域内市县之间的层级联动执法制度,协调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在计划期间内,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联合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涉企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视频检查等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行政检查。

    十五(智慧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能够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企业不予实施现场检查、物品送检或者提供书面材料等涉企行政检查。

    十六(分类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一)对于企业信誉良好且未发生过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违法较多、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十七(第三方参与) 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涉企行政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将涉企行政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章  检查标准

    十九检查流程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流程,明确检查活动的步骤环节、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涉企行政检查中通过释法明理、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检查登记)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前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检查后按照规定记录检查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十二(检查告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前明确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抽样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抽样检验的,应当严格按照抽样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多抽;在满足抽样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少抽取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对同一批次产品,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检,但检材受损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约见负责人)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特殊事由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当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限期整改) 在涉企行政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需要整改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二)强迫企业捐赠,向企业拉集资、拉赞助;

    (三)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和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四)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订阅报刊、购买书籍、刊登广告等;

    (五)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六)擅自制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

    (七)违反规定对企业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账目,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八)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检查纪律) 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严格依法实施,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借检查之机刁难企业或吃、拿、卡、要,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八部门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对未按要求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各项制度以及涉企行政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九(回访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对企业开展随机回访,听取企业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第三十条(违规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三十一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二 本办法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关于《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虽然市在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涉企检查频次高、检查程序不规范、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尚未杜绝,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解决。为了实现涉企行政检查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最大限度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本《办法》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管理,进而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二、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组织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他省市涉企行政检查规定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学习借鉴了哈尔滨、青岛等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经验做法,对我市部分食品加工、化学品经营、渔具制造、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或特色产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分别为总则、检查规定检查标准、责任追究和附则,共3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检查概念、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为检查制度,主要从事权法定、检查清单和检查计划制定、重点检查领域、联合检查、智慧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各项制度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第三章为检查标准,主要围绕检查流程、检查方式、内部备案手续、文明执法、抽样检查、约见负责人、限期整改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目的是对行政检查的程序进行细化完善,确保程序正当。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主要围绕检查纪律、禁止行为、回访制度、违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机关、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威海市司法局于2021年4月13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4月28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谢社会各界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