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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威海新闻网
时间: 2021-03-0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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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有关情况。记者获悉,《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处以5000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罚款。目前,全市共计核发排污许可证957张,完成排污登记7080家,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51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将从过去以准入为主,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转变,将推动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再造和优化。同时,《条例》从管理范围上确保精准治污,从管理内容上确保科学治污,从法律责任上确保依法治污。

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毕建康介绍了我市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具体进展。截至目前,我市共计核发排污许可证957张,完成排污登记7080家,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条例》施行后,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重点落在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学习宣传、强化工作落实等三方面。

在强化工作落实上,我市将对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限期整改排污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同时举一反三开展拉网式再排查,确保不留隐患;将许可证质量和执行率纳入双百任务考核目标,即3年内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率100%,1年内执行报告提交率100%,今年我市将对1/3以上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质量进行核查,督促排污单位全部按期提交执行报告。

《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违反规定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还将依法处以5000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为切实有效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将按照《条例》要求,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相关执法检查信息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记录,同时将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