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采购人单位的代表在某项目的评审现场因为发表了必须由某投标人中标的倾向性言论,被财政部门查实后,报请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在其后的采购项目评审中,被处分的该工作人员由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名单公告后,有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投诉该工作人员不应再参加评审活动。此人还能参加评审活动吗?
此人不应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虽然,目前对于采购人代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哪些人不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既然采购人代表要参照评审专家来管理,就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就应当参照评审专家的条件来选择采购人代表。由于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现场享有很多的权利,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职责。因此,采购人单位应当选派职业道德良好业务素质较高,没有不良行为的人担任此项工作。对于在以前的项目评审工作中已经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应再选派作为代表参加项目的评审活动。
(来源:今日公采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