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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12-07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2-07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发〔2021〕8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交易流程的通知

    威自然资发〔2021〕85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各评标专家,各交易主体:

    现将《威海市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交易流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交易流程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放管服”工作的有关要求,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矿业权出让招标交易流程,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流程通知如下:

    一、招标登记

    招标人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weihai.cn/)“交易服务一网通办”-“工程建设”模块入口,登录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工程交易系统”),提交项目前期手续、委托代理合同、项目信用承诺书等资料,相关信息推送至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简称电子监管系统)。

    招标人对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合规性负责。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项目入场交易登记及开、评标时间预约

    完成招标登记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系统进行入场交易登记和开、评标时间预约,获取进场项目统一编码,办理项目进场登记,进行项目服务场地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招标公告需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四、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人登录工程交易系统,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发布,发布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文件同步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依法依规编制,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及时通过重新发布公告、澄清等方式改正。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要求。

    采用电子方式发布招标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五、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招标文件发布现场踏勘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工程交易系统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按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六、投标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自有资金)作为投标保证。不可采用保函等其他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市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以收款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七、评标专家抽取

    评标活动所需专家,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过设立在交易中心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共同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省内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项目所在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综合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保证专家有时间对本职工作作出相应安排:

    (一)在招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抽取专家的,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至24小时进行;

    (二)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的,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12至48小时进行;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评标

    进场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电子开评标的方式,个别项目无法采用电子开评标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线下评审方式。电子评标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纸质标书,鼓励投标人通过系统远程参与开标。探索推行跨市远程异地评标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招标标底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投标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予成交。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依法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监督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或在线监督。

    评标专家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标活动,主动出具身份证,招标人代表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证明参与评审,存在回避规定情况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标专家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评标完成后提交评标报告。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应通过工程交易系统对所评审的内容进行评审,并进行电子签名。

    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停电、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网络安全事故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开评标,也可以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暂停开评标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排查、解除故障后,继续开评标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5日以内,完成专家考核评价填报。

    十、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发送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预中标公示3个工作日后,并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预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中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公示公开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需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十二、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缴纳的,根据招标人标识的保证金扣留情况在中标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发出环节退还未中标企业的保证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市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保证金没收申请后,应及时按照要求向招标人移交或支付投标保证金。

    十三、签订合同并公示相关订立信息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限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十四、异议和投诉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招标人应现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威海市范围内的矿业权招标出让项目参照此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威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人(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用承诺书

              2.中标通知书


    附件1


    招标人(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用承诺书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在         (编号:         )进场交易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在该项目的进场交易过程中将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我单位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信息以及招标(采购) 文件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有偏向性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三、我单位承诺该招标(采购)项目,已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审批、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四、我单位承诺该项目未先行组织施工(采购),或在进场交易期间组织施工(采购)。

    五、不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进场交易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投标人(供应商)私自接触。

    六、不向代理机构提出任何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采购人)的技术或商务等条款,从而影响招标(采购)文件的公平、公正性。

    七、遵纪守法,不泄露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商业机密。

    八、不接受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正性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活动及礼品馈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不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

    十、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做任何带有影响评标(评审)结果公正性、倾向性的发言;不影响或阻挠评标(评审)专家的正常发言。积极主动地与代理机构就投标人(供应商)、评委提出的询问、质疑做出客观公正的答复。

    十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十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纪违规操作行为,经查实后,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标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   (招标人)的委托,           (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           采矿权的公开招标。现招标结束,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确认如下:

    一、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中标人名称)在威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报价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中标         采矿权。招标人、中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中标人认真阅读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招标内容已有清楚了解,提交了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及承诺书,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接受招标文件中《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的内容。

    三、请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1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资格自动丧失,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中标人所交   元保证金,自动转作本采矿权的定金。

    五、其他相关事宜,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作约定。

    六、本通知书一式四份,招标人,中标人、威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招标人(章):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章)

    中标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