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规范
为准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程序),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案件以终本程序方式结案的,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简化程序。
第二条 执行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终本程序方式结案: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已查找的执行款物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五)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六)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
(七)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在严格按照上述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的,可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执行内容为非金钱给付的案件不得以终本方式结案。
第三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财产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入卷。
第五条 本规范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三)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案件首先查封、冻结、扣押,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或者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经商请首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
(四)被执行人财产系维持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
(五)其他有财产但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依法予以查找:
(一)案件审理、仲裁期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
(二)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登记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地、主要营业地进行了核查,并已取得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调查笔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七条 对申请执行人的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执行情况,包括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措施,对执行财产的处置及分配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等其他强制措施情况;
(二)终本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三)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听取其对终本程序结案的意见。
约谈可以采用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并将约谈笔录、记录、截图、录音等材料入卷。约谈笔录应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电话记录等其他记录材料应当由案件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按终本程序结案应当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及债权情况;
(二)执行文书送达情况;
(三)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
(四)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对申请执行人约谈情况;
(六)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及期限。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终本程序结案,或者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按终本程序结案但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本条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送达终本裁定书并进行报结:
(一)终本案件流程表,流程表应完整体现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至第七条的内容;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三)终本裁定书;
(四)庭长、院长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经院长批准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本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终本裁定送达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应当建立终本案件管理台账,将有关案件信息录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指定专人对终本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在终本程序后继续实施:
(一)对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财产巡查发现反馈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终本后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对终本前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因法定原因不能处置的财产,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对被执行人终本后自动履行完毕的作出结案文书、录入管理系统,并解除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五)终本后被执行人或其它人妨碍执行,需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情况紧急,需对新发现的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上述实施情况应录入终本案件管理台账,相关材料应补录至原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三)新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已被支持等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部门应指定原案件承办人或其他执行人员5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立案部门立案。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相应的法律释明。
第十五条 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抵债等处置措施的,原则上应在恢复执行立案后进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系统与原终本案件进行关联。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终本案件办理流程表
终本案件办理流程表 |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
立案日期 | 被执行人 | |||||||
执行内容 | ||||||||
序号 | 应完成事项 | 注意事项 | 是否完成及完成日期 | 备注 | ||||
1 |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发出报告财产令 | 按照电子、邮寄、直接、公告送达方式依次进行 | 是( )日期: | |||||
2 | 对报告的财产进行核查 | 被执行人是否报告 | 是( )日期: | |||||
是否约谈被执行人并对报告的财产核查 | 是( )日期: | |||||||
是否存在未报告、报告不实的情况,是否采取措施 | 是( )日期: | |||||||
3 | 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进行查找 | 是否到其住所地、单位或其他方式查找 | 是( )日期: | |||||
4 | 信用惩戒 | 是否发出限制消费令 | 是( )日期: | |||||
是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 是( )日期: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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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 申请执行人是否提供的财产线索并进行核查 | 是( )日期: | |||||
是否发起总对总、点对点查控,超过三个月的是否发起第二次网络查控 | 是( )日期: 否( )原因: | |||||||
网络查控不足是否发起传统查控 | 是( )日期: | |||||||
是否依照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 是( )日期: | |||||||
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 ||||||||
6 | 财产处置 | 有无财产可供处置 | 有( )无( ) | |||||
对已经查控财产是否进行处置 | 是( )处置方式: | |||||||
7 | 对妨害执行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 有无妨害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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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期限要求 | 未满三个月,当事人同意终本( ) | ||||||
9 | 终本约谈 | 约谈时间及方式 | 时间: | 方式 | ||||
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本 | 是( ) | |||||||
是否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 是,已核实( ) | |||||||
是否申请悬赏执行 | 是( ) | |||||||
10 | 终本裁定 | 终本裁定是否报院长审批 | 是( )日期: | |||||
经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