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在财产保全及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维护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原则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一般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应当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庭(局)长签发。裁定一般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具体名称(种类)、金额(数量)、坐落(位置)、所有权人等信息,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和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义务和期限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种类及数量较多,或者财产名称、数量等信息不明确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作出概括性裁定并载明所有权人及应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金额或价值,由执行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及清单进行明确。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限于诉讼争议的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前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向财产权属登记部门查询、向财产占有人调查,并按下列原则确定财产权属:
(1)有登记的不动产按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确定;
(2)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规划和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证据确定;
(3)上市公司股权、普通股权、知识产权、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以证券登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登记机构、金融机构等登记的信息确定;
(4)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需要强制公示的特定动产,按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确定;
(5)不需强制公示的普通动产,以当事人是否占有确定,但第三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的除外;
(6)财产权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被执行人享有共有权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按份共有的应限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金额或应执行的金额,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判断是否超标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查封、扣押、冻结后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2)被执行人可能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存在预售、抵押、质押、留置、在先查封等情况;
(4)财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价值贬损;
(5)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被执行人以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申请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由执行裁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5.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的
理念及原则,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不得查封、扣押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因身体缺陷或疾病所必需的医疗物品及辅助工具等;冻结其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等金钱财产的,应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本人及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原则上不得冻结其医保账户资金、正在还贷的公积金账户资金。
(2)被执行人系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原则上不得扣押其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可以在查封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并责令其交付产品或销售收入;原则上不冻结其基本账户,但可以划拨其账户资金后解除冻结或责令其将该账户资金自行转账至其他冻结账户。
(3)被执行人为建筑企业的,原则上不得冻结其由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需冻结的应征求监管部门意见。
(4)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则上不得冻结其由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确需冻结的应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符合相关监管政策或不影响该项目的正常建设。
(5)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满足保全或执行标的额的,在便于执行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最小的财产。
(6)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一整宗,价值明显高于应执行标的额且能够分割的,应分割后对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措施;情况紧急且暂不宜分割的可先采取措施,在分割后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6.查封、扣押、冻结的实施应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着装,出示工作证件并释明执行目的及不配合、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
(2)向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助义务人依法送达执行文书;
(3)需要现场实施的,应传唤当事人到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执行笔录和清单;
(4)当事人不到场的,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公证机关等派员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和执行人员在执行笔录、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或通过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执行过程;
(5)就地查封动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查封标的物张贴封条或在查封现场张贴公告,指定财产保管人并明确是否允许继续使用;
(6)查封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的,应在查封标的物张贴公告;
(7)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文书、送达回执、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资料及时上传办案系统并存卷归档。
7.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执行笔录应记载下列内容:
(1)执行人员的身份,当事人及到场人员的信息;
(2)采取执行措施的地点、时间及方式;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占有人等信息;
(4)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救济途径;
(5)指定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
(7)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8.执行笔录、清单应由当事人、在场人、执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参照第6条第(4)项处理并在笔录、清单中予以注明。
9.扣押的财产应交付执行法院指定部门及场所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保管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但保管人进行必要维护措施的除外。
二、查封不动产
10.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开展下列工作:
(1)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办理查封登记;向威海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应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威海市自然资源局联合通知要求优先采用网络送达方式。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基本信息登记表、分户图、宗地图等资料以及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有抵押的,应调取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向抵押权人送达执行文书并通知其不得增加债权额。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调查不动产占有使用、租赁、附属物等情况,制作查封笔录,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并拍照录像。
11.查封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应开展下列工作:
(1)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调取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规划和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确定财产权属。
(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现场调查不动产占有使用、租赁、在建工程、在先查封等情况,制作查封笔录,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并拍照录像。
三、查封、扣押特殊动产
12.查封机动车、船舶,应开展下列工作:
(1)向机动车、船舶登记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办理查封登记;
(2)向机动车、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调取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权利限制信息以及审验、保险和违章等情况;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制作查封笔录和清单,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保管;
13、根据执行需要扣押机动车,除实施第12条前两项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制作查封、扣押笔录和清单;
(2)机动车能够现场控制的,指定驾驶人将机动车行使至执行法院指定场所保管,并与保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3)机动车不能现场控制的,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限期将机动车送交指定场所保管;
(4)被执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按指定期限将机动车送交指定场所的,依照执行联动机制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查找、扣押,并对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制裁;
(5)扣押机动车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点,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与执行内容无关的个人物品应当返还;扣押清单应载明车辆品牌、号牌、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行使里程、随车证件、物品及钥匙等,由执行人员、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14.对于被执行人购买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可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准许,执行人员应当同时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15.需要对船舶实施扣押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四、查封、扣押普通动产
16.对普通动产的查封、扣押,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
(2) 通知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使用人到场,调查财产权属,租赁以及占有使用情况、在先查封以及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等情况。
(3)现场清点财产数量,制作查封、扣押笔录及清单,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财产的具体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现状等。
(4)查封的动产不宜搬运或不需要扣押的,应指定保管人并记入执行笔录,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张贴封条,允许继续使用的张贴查封公告。
17.指定保管人一般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的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2)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的指定该第三人保管。
(3) 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财产的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保管。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不同意保管的指定申请执行人保管,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不得使用该财产。
(5)扣押的财产交由指定部门、场所或第三人保管。
18.查封、扣押的动产系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公示登记的,应向该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办理查封登记或公示。
五、冻结金钱财产
19.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应向开户银行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并根据案情调取资金流水。能够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冻结、扣划的,应当优先使用并遵守网络查控的规定。
20.冻结、扣划公积金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威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协作备忘录的规定,在优先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优先执行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的前提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并优先使用网络送达方式。
21.冻结、扣划工资收入、离退休金、养老金的,除向有关银行冻结被执行人领取账户外,还应向所在单位或发放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禁止变更被执行人领取账户,但在扣划、提取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六、冻结股权
22.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执行标的额和股票价值确定冻结股票的数量,股票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近三个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2)冻结流通股的向受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送达文书,冻结账户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可另行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3)冻结限制流通股的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执行文书,冻结相应数额的股票。
(4)既冻结股票交易账户又冻结股票的,在冻结资金数额能够满足冻结需要时,应及时解除对股票的冻结。
23.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执行标的额和股权价值确定冻结股权的份额,股权价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公司注册资金及缴纳、公司净资产、实际经营业绩等情况。
(2)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办理冻结股权登记或公示。
(3)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协助执行文书,通知该公司在冻结期限内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或投资权益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4)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
七、冻结到期债权
24.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应开展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及该第三人调查核实债权的数额及到期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2)第三人承认对被执行人负有相应金额的债务但尚未到期的,可以向该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相应的债权。
(3)第三人承认对被执行人负有相应金额的债务且已经到期的,向该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4)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
25.冻结、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可以强制执行。
(2)第三人对冻结或通知履行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3)第三人对冻结或通知履行的全部债权数额有异议的,不得强制执行,但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4)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互负债务且执行时均已到期的,该第三人享有抵销权,对第三人主张抵销部分不得强制执行。
(5)本指引的第三人是指对被执行人直接负有债务的第三人,不得随意扩大冻结、执行的范围。
(6)利害关系人对冻结的第三人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26.向第三人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相应款项交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执行程序可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八、附则
27.执行部门应当建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查控财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8.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指引实施。
29.立案、审判部门在财产保全阶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参照本指引实施。
30.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流程表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流程表 |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
执行内容及金额 | 被执行人 | ||
执行财产种类、名称及数量 | 应完成事项 | 备注 | 完成情况及日期 |
查封已登记不动产: | 1.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送达执行文书; | 是( )日期: | |
2.调取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等信息及资料;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及清单; | 查封数量较少可不做清单 | 是( )日期: | |
4、向最高额抵押权人送达查封裁定并通知不得增加债权额。 | 无该项可不填 | 是( )日期: | |
查封未经登记不动产: | 1.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调取资料,确定财产权属; | 是( )日期: | |
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 | 是( )日期: | ||
3.现场调查,制作查封笔录、清单,张贴查封公告、拍照录像。 | 查封数量较少可不做清单 | 是( )日期: | |
查封、扣押机动车、船舶: | 1.向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文书; | 是( )日期: | |
2.调取限制信息、审验、保险和违章等情况;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制作查封笔录和清单、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保管; | 是( )日期: | ||
4.现场扣押指定驾驶人将机动车行使至指定场所保管,对车内物品清点,出具扣押清单; | 保全阶段可不扣押 | 是( )日期: | |
5.不能现场扣押的,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将机动车送交指定场所保管; | 保全阶段可不扣押 | 是( )日期: | |
6.被执行人未按要求交付机动车的提交交警部门协查、扣押或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 | 保全阶段可不扣押 | 是( )日期: | |
7.扣押船舶的,委托海事法院执行。 | 是( )日期: | ||
查封、扣押普通动产: | 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 是( )日期: | |
2.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调查财产状况; | 是( )日期: | ||
3.现场清点、制作笔录及清单、指定保管人; | 是( )日期: | ||
4.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 | 是( )日期: | ||
5.有登记的,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文书。 | 无此项可不填 | 是( )日期: | |
冻结、扣划金钱财产: | 1.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冻结手续,网上发起核查冻结是否成功; | 是( )日期: | |
2.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扣划手续,向财务部门核查扣划是否到账;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冻结或扣划裁定,并告知结果。 | 是( )日期: | ||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 1.冻结流通股的向受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送达文书,冻结账户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的同时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 | 冻结后账户资金满足冻结金额的,解除对股票的冻结 | 是( )日期: |
2.冻结限制流通股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文书,冻结相应数额的股票;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并告知结果。 | 是( )日期: | ||
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 | 1.向冻结股权的市场主体送达并通知其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转移手续、支付股息或红利; | 是( )日期: | |
2.向市场监管或其他股权公示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书不一致,提前咨询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告知结果。 | 是( )日期: | ||
冻结、执行到期债权: | 1.向次债务人调查债权数额及到期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执行 | 是( )日期: |
2.债权尚未到期的,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裁定、协执,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 是( )日期: | ||
3.债权已经到期的,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 保全阶段通知次债务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付 | 是( )日期: | |
查封商标权、专利权、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财产性权益 : | 1.调查财产权属; | 是( )日期: | |
2.有登记的向登记机关送达文书;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 是( )日期: | ||
经办人签字: | 台账管理人签字: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流程表 |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
执行内容及金额 | 被执行人 | ||
执行财产种类、名称及数量 | 应完成事项 | 备注 | 完成情况及日期 |
查封已登记不动产: | 1.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送达法律文书; | 是( )日期: | |
2.调取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等信息及资料;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及清单; | 查封数量较少可不做清单 | 是( )日期: | |
4、向最高额抵押权人送达查封裁定并通知不得增加债权额。 | 无该项可不填 | 是( )日期: | |
查封未经登记不动产: | 1.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调取资料,确定财产权属; | 是( )日期: | |
2.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 | 是( )日期: | ||
3.现场调查,制作查封笔录、清单,张贴查封公告、拍照录像。 | 查封数量较少可不做清单 | 是( )日期: | |
查封、扣押机动车、船舶: | 1.向登记部门送达法律文书: | 是( )日期: | |
2.调取限制信息、审验、保险和违章等情况;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制作查封笔录和清单、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保管; | 是( )日期: | ||
4、现场扣押指定驾驶人将机动车行使至指定场所保管,对车内物品清点,出具扣押清单; | 保全阶段可不扣押 | 是( )日期: | |
5、不能现场扣押的,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将机动车送交指定场所保管; | 保全阶段可不扣押 | 是( )日期: | |
6、被执行人未按要求交付机动车的提交交警部门协查、扣押或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 | 保全阶段可不扣押 | 是( )日期: | |
7、扣押船舶的,委托海事法院执行。 | 是( )日期: | ||
查封、扣押普通动产: | 1.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 是( )日期: | |
2.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调查财产状况; | 是( )日期: | ||
3.现场清点、制作笔录、造具清单; | 是( )日期: | ||
4.指定保管人、张贴封条、查封公告。 | 是( )日期: | ||
5、有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登记的,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登记手续。 | 是( )日期: | ||
冻结、扣划金钱财产: | 1、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冻结手续,网上发起核查冻结是否成功; | 是( )日期: | |
2、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扣划手续,向财务部门核查扣划是否到账;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冻结或扣划裁定,并告知结果。 | 是( )日期: | ||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 1、冻结流通股的向受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送达文书,冻结账户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的同时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 | 冻结后账户资金满足冻结金额的,解除对股票的冻结 | 是( )日期: |
2、冻结限制流通股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文书,冻结相应数额的股票;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并告知结果。 | 是( )日期: | ||
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 | 1、向冻结股权的市场主体送达并通知其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转移手续、支付股息或红利; | 是( )日期: | |
2、向市场监管或其他股权公示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书不一致,提前咨询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告知结果。 | 是( )日期: | ||
冻结、执行到期债权: | 1.向次债务人调查债权数额及到期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执行 | 是( )日期: |
2.债权尚未到期的,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裁定、协执,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 是( )日期: | ||
3.债权已经到期的,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 保全阶段通知次债务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付 | 是( )日期: | |
查封商标权、专利权、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财产性权益 : | 1、调查财产权属; | 是( )日期: | |
2、有登记的向登记机关送达文书; | 是( )日期: | ||
3、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 是( )日期: | ||
经办人签字: | 台账管理人签字: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归档,一份交台账管理人登入查封、扣押、冻结台账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