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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1-06281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6-12-31 文号:

《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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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修订后,总体内容上包括总则、参保缴费、待遇内容及享受时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服务管理、附则等7章、55条。重点修订了五方面内容: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结构

根据省政府将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规定,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费按两险合并费率征收,此次调整将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恢复为1%,机关事业单位同步上调至0.7%,同时将职工医保费率由8%降为7.5%,优化了费率结构,同时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二、调整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目前我市政策为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自退休月起向前推算,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此次拟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我市实际调整为参保职工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再要求连续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职工切身利益,不产生社会波动,在2025年底省里规定的政策统一期之前,实行新旧政策并行,由参保职工自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政策。

三、优化职工缴费和补缴政策

1.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由原规定的每年度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按月缴费。

2.对职工退休时医保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原规定职工需一次性补缴。此次调整为:对这部分职工中在我省缴费满10年的人员,既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在继续逐年缴费期间,还可以随时一次性补齐剩余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对目前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医保待遇的职工,也可按新政策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3.调低职工医保费的补缴基数。按原规定,职工无论何种情况的补缴,都需要按照补缴当年的医保平均缴费基数补缴,并且由于每年缴费基数不断提高,在需要补缴的年限相同的情况下,补得越晚缴费越多。为减轻职工的负担,此次调整为:自2022年起,职工补缴及继续缴费的,统一先固定以2021年执行的平均缴费为基数,今后不随着每年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待以后某个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增长到高于固定基数时,再统一按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四、调整职工的待遇等待期等政策

首次参保人员的待遇等待期,由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自实际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职工3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齐欠费的,由原来的不享受待遇调整为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改参职工医保时,职工医保待遇由原规定的3个月后享受调整为自次月起享受,期间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之月底等,进一步放宽了职工享受待遇的限制。

五、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与服务管理

根据国家近年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规定,对基金监管、服务管理两章内容作出符合国家最新指导精神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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