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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工业_交通
  • 发文机关: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040009
  • 成文日期:2021-11-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08
  • 发文字号:威工信发〔2021〕6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12-1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12-10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1〕61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工信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我局制定了《威海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工业园区对照评价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省工信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按照“十四五”期间 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评价办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全市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工业园区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工业园区成为绿色制造的综合体,对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点的工业园区进行评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业园区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以下简称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业园区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园区创建绿色工业园区,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申请威海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近三年,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和碳排放指标任务;

(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9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 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八)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

(九)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十)不存在“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第六条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产业、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6个方面31个指标。

第七条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方法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园区绿色指数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园区按照绿色园区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编制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绿色指数达到6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市级绿色园区。

第九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推荐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基本条件的,按照年度评价目标和确认的绿色工业综合得分确定绿色工业初步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授予“威海市工业绿色园区”称号。

第十条 经专家评议,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园区可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应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每三年一复审”的原则,对绿色工厂的绿色发展现状进行现场复核。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业园区须对近三年来绿色园区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报辖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现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管理企业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园区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四)园区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各级各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禁止在我市开展绿色工业园区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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