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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96D/2021-04141 发布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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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7年11月,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山东省科学院签署“关于成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每年预算1000万元(市政府每年出资600万元、省科学院每年出资400万元),自2018年起连续3年用以支持我市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合作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发及技术创新攻关项目。为管理和使用好我市的项目资金,市科技局制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威科字〔2018〕83号),作为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验收等工作的实施标准。一期基金协议已于2020年11月份期满,2021年6月,市政府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续签了二期合作协议,支持范围不仅限于我市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的合作,与齐鲁工业大学开展的合作也同样适用。

二、决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签署的《关于成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的合作协议》内容,依据《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等相关规定,起草制定了本细则。

三、出台目的

二期合作协议内容和支持范围相比一期有较大变动,因此原基金实施细则文件已不再适用基金项目实施,为管理和使用好我市的项目资金,进一步提高“威海市人民政府—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我们在原一期基金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重新修订完善,作为组织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和立项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重要举措

细则分为八个章节,共二十六条。围绕基金来源和资助范围、组织和资金管理、申报条件和程序、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监督和验收等方面做了规定。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基金的来源和资助范围。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是明确组织管理和资金管理。第四章主要是明确申报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流程等内容。第五章是明确项目评审与立项有关程序。第六章是明确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等工作。第七章是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明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合作各方协议约定的执行。第八章是附则,规定本细则由威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威科字〔2018〕83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解释

1.“绿色门槛”制度是山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在全国率先推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将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等7类情况的企业和项目,列入优先支持范围;将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等6类情况的企业和项目,列入不予支持范围。

2.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全年缴纳税收的当地政府留存部分。一般来说增值税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部分,国有邮政企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六、政策解读人

姓名:殷鲁强  联系方式:0631-5815499

七、其他

修订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三条由原基金按科技项目采取企业自主投入,市财政科技资金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方式实施。修订为基金按科技项目管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财政资金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方式实施。第四条由原基金用于支持威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含省财政直管县)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技术创新攻关相关项目。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作为省级农高区可单独申报。修订为基金用于支持威海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技术创新攻关相关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部分,第六条由原威海市科技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工作,修订为威海市科技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立项、考评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部分,第十一条(一)由原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已经开展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并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修订为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正在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不低于30万元,且项目在执行期内。(二)由原申请基金支持的额度应不超过双方签署的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企业已经支付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申请本基金额度的36%。修订为申请基金支持的额度应不超过双方签署的技术合同额,且申请市财政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企业已经支付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申请本基金额度的36%。(三)由原申报企业的配套资金(设备费等)不低于基金资助总额。修订为申报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基金资助额度。(六)由原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修订为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支持范围。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一)增加技术交易市场合同登记证明材料;(二)由原需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修订为提供企业上一年的财务报表。第十三条申报程序部分,由原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该申报材料将作为评审依据。修订为申报材料由威海市科技局、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分别审查,对通过双方形式审查的项目分别进行现场考察,通过现场考察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

第五章项目评审与立项部分,第十五条由原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威海市科技局会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意见。威海市基金分配方案需经过市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修订为威海市科技局会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联合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并分别提出经费配置意见。立项项目申请市财政资金总额不足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申请资金额度支持,剩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超过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按比例确定支持额度。威海市基金分配方案需经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第十九条由原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修订为威海市科技局按照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拨付40%项目启动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现场考核,考核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再拨付专项资金的30%,项目完成后,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会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