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需要尽快出台《通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公众可在7日内提出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1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海滨中路56号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861296
电子邮箱:whsybjdybzk@wh.shandong.cn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教育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和《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
(一)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的个人筹资标准为:一般居民一档每人450元、二档每人650元,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每人300元。政府补助标准待上级确定后及时公布。
(二)自2021年起,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划拨标准提高到90元/人/年。
二、完善部分居民基本医保的保障政策
(一)调整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城乡居民自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起,集中缴费期调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缴纳下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仍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缴费的,不需再缴纳政府补助部分,除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外,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对已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身故的居民,依申请做好退费工作,不纳入申请政府补助人员范围。
(二)完善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按规定缴费,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也不需缴纳政府补助部分,享受按二档缴费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含)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2个月的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按一般居民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政策。
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缴纳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需按年度缴费,执行与一般居民相同的集中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外省按学年缴费的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可凭历史缴费证明、入学相关材料等缴纳来我市入学首年的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当年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保费,年度内到市外就学,入学当年在学籍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申请按异地居住人员政策予以结算。
三、调整异地就医居民报销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办理备案后,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居民市域外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
四、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持续健康运行,各级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切实抓好落实。要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要强化部门间的衔接协同,加强信息数据共享。要做好参保宣传发动和新调整政策的解释普及工作,合理引导预期。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持续提升群众参保缴费的便捷化程度等,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断扩大参保规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政府补助及时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做好“参保一件事”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各区市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今年下半年以来,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等文件,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居民医保的参保、待遇享受等政策进行了统一规范,我市现行政策有与之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为保障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运行,需适度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更好保障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根据《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威海市医保局于2021年11月22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医保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11月28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