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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130004
  • 成文日期:2021-11-17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17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发〔2021〕7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12-1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12-17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威自然资发〔2021〕76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威政发〔2016〕27号)、《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新闻媒体宣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信用状况良好或者突出诚信事迹、作为诚信选树典型等相关信息,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从事与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有关的活动,产生的守信失信行为适用本“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章 “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守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可以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国家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二)因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优良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因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且守信行为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相对人有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的;

(四)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第三章 “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失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二)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且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催告多次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市场主体应缴纳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等费用,经依法多次催缴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又拒不缴纳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或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情节恶劣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情节恶劣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生产、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九)利用虚假材料、欺骗、恶意串通或哄抬地价等非法手段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信息收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各类信用主体的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依据“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初步认定“红黑名单”。

第七条 信息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初步认定的“红黑名单”,附认定理由和依据,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最终名单,分别报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威海)网站。

第八条 信息公示。“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红名单”公示时限与良好信息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没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该信息被取消之日。“黑名单”公示期限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对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用修复。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后,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一)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二)非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三)我局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信息删除。“红黑名单”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符合删除条件的将其从“红黑名单”上删除:(一)公示期限到期的;(二)“黑名单”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修复达到修复效果的;(三)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四)“红名单”诚信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 信息交换共享。依法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红黑名单”,并与发改委、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征信等机构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第五章  激励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并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申请办理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类行政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依照《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限制参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三)将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黑名单”作为土地供应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信用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再次取得土地;

(四)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五)从严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审批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