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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关: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110010
  • 成文日期:2021-10-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0-26
  • 发文字号:威财绩〔2021〕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11-2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11-26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财绩〔2021〕9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有序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有序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评审论证,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结果抽查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资金量大、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的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重点绩效评价,以及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助完成,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  委托方应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突出重点,优先选取重点项目,严格控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确需委托的,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委托,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合理确定委托方式,能部分委托、辅助实施的尽量不要全权委托,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专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指该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协议(合同),正式接受委托,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协议约定内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估、评审、评价等专业性服务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方机构应熟练掌握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领域知识、政策,并持续提高执业水平。

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事项性质、涉及领域、业务种类和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委托方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具体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非法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委托事项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

(二)选定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相关手续,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三)审定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委托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要求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对委托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六)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对委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考评,并支付服务费用;

(七)对第三方机构的相关工作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应用。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绩效管理对象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及时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根据委托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业务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受托工作的实施方案及人员组成,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程接受并配合委托方督导;

(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按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严格保守受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受托工作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也不得用于与委托业务无关的事项;

(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与委托


第十四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的执业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委托方可以从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

购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以上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符合自行采购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上款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也可按规定的程序采用竞争性评审或者定向委托等简易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应当符合《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8号)等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应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与受托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书面业务协议或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1),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工作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委托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期限按照《威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威财采〔202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要求选派与受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工作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工作组中的主办人员条件,参考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中关于绩效评价主评人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选派人员时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委托方存在从属、投资等关系的,与预算项目及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估、评审、评价人员与被评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委派。

被评方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解决。服务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委托服务费用的计付,应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并与考评结果挂钩。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委托方编制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预算时可参考以下方法测算核定:

(一)工作量系数法。主要根据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核定。

(二)计时付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测算核定。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税费等支出)计算核定。

如遇特殊情况,以上三种方法可以综合使用。

以上三种测算方法计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不得收取约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接受委托方或被评单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供或承诺的可能影响绩效评估、评审、评价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的利益输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提交成果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成立服务工作组、印发评价(评估)通知书、制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

(一)成立工作组。若全权委托,工作组由第三方机构确定1名主办人(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若部分委托,工作组主办人(主评人)由委托方选派,其他成员由双方共同选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

(二)印发通知。对绩效评价(评估)项目,由委托方向被评对象和关联单位印发通知,告知工作内容和重点、时间安排、人员组成和工作配合要求等。

(三)制定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被评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方法、评分指标体系和标准、人员配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要素。实施方案应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核实确认、形成初步结论等。

(一)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座谈、现场调研、查勘等方式,获取受托业务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的项目,可采用现场或线上方式调查受益对象满意度等并收集意见建议。

(二)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并由材料提供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编制工作底稿,形成初步结论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交成果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报告撰写、征求意见、审定和出具等。

(一)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成果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二)第三方机构将成果报告初稿报送委托方,由委托方书面征求被评对象意见。

(三)委托方按本部门规定程序对成果报告初稿和被评对象意见进行评议,重点研究解决第三方机构与被评对象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

(四)第三方机构对委托方和被评对象反馈的意见逐一进行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成果报告初稿进行修改,经内部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报告,提交委托方。其中绩效评价报告还需主评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受托工作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对所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业务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相关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成果报告、被评对象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等)。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委托项目决策、购买、委托协议、实施方案、成果报告以及相关重要材料的档案管理,有关材料应当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归档管理。委托方有权向第三方机构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的详细档案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及时调度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展,结合项目实际主动参与重要环节的实地调研,会商解决争议事项,及时纠正委托事项偏离工作目标问题。第三方机构在受聘期间应当与委托方保持常态化工作联系,就受托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方应切实把好成果报告质量关,对存在的逻辑混乱、数据不实、结论避重就轻、刻意隐瞒问题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在委托工作结束后,应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工作实施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填写《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表》(见附件3),于委托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科备案,若委托项目为绩效评价(评估)项目,考评表须随绩效评价(评估)报告一并报送。考评结果作为项目付费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后续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要求,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后,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诫勉、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不良诚信档案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一)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的;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的;

(八)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或结论的;

(九)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十)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托工作的;

(十一)提供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十二)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十三)向“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十四)违反相关廉政纪律要求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附件:1.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方协议(参考文本)

          2.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参考标准

          3.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表


附件1


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方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2


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参考标准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受托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费标准。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以此标准为参考,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和质量因素,合理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根据委托项目不同类型,编制服务费用预算时可参考以下方法测算核定:

      一、工作量系数法计费标准

       对于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原则上采用工作量系数法,主要根据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和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核定。

       (一)测算因素 

       市本级资金总额、分档计费费率、难度系数。 

      (二)计算公式 

      委托服务费用=基本费用×(1+难度系数)

      其中:1、基本费用按照分段累进定率方法计算,即:

      基本费用=∑分段累进资金总额×分档计费费率

      2、难度系数依据现场核查覆盖面或资金涉及年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

工作量系数法计费参考标准

费用构成

计费依据

分段累进资金总额

分档计费费率

基本费用

市本级资金总额

200万元(含)以下

5‰(起价 5000 元)

200-500万元(含)

3‰

500-1000万元(含)

2‰

1000-3000万元(含)

1.5‰

3000万元-5000万元(含)

1‰

5000万元-10000万元(含)

0.5‰

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

0.3‰

50000万元以上

0.1‰

难度系数

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现场核查覆盖面或资金涉及多个行业等因素增加难度系数,最多调整增加系数不超过100%。其中:

1.项目覆盖范围涉及的项目单位数量,总数低于20(含)个的,抽点比例必须达到100%;项目单位数量20-50(含)个,抽点比例不低于50%,每增加20%,系数增加10%;项目单位数量50-100(含)个,抽点比例不低于40%,每增加10%,系数增加10%;项目单位数量100-150(含)个,抽点比例不低于35%,每增加8%,系数增加10%;项目单位数量150-200(含)个,抽点比例不低于30%,每增加5%,系数增加10%;项目单位数量200个以上,抽点比例不低于25%,每增加4%,系数增加10%。以上系数累计相加。

    说明:抽点比例应同时兼顾资金量,原则上抽取点数的资金量不低于资金总额的30%,如果项目涉及调查量过大影响工作进度的,按实际情况以抽取财政资金金额占比为主、调查数量为辅。

2.现场核查涉及全部区市的,增加20%,现场核查涉及60%区市且至少包括荣成、文登、乳山三区市之一的,增加10%。

    3.委托业务包含多个子项目或者多个行业领域的,每增加一个系数增加10%,最多不超过30%;

    4.委托业务具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内容增加或减少系数10%-20%。

 

 

 

      二、计时付费法计费标准

      对于抽调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委托方为主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计时付费法,可按照参加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工作量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确定。

      计时付费(税前)参考标准:在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800-1000元/天/人;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400-600元/天/人;具体标准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紧急和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委托服务项目期间所发生的必要而合理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参照《威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另行计算。

      三、成本核算法计费标准

      一般适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的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事前绩效评估、成本绩效分析、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等不适合采用工作量系数法计费的委托业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未完成评价工作但确需支付费用的特殊项目,原则上可实行成本核算法。按照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基本费用、现场评价阶段费用、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其他费用)计算核定。详见下表。

      (一)测算因素:基本费用、现场评价阶段费用、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其他费用。

      (二)计算公式:委托服务费用=基本费用+现场评价阶段费用+其他费用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通过“特殊因素调整情况”增加或减少委托服务费用。

成本核算法参考标准

费用名称

金额(元)

一、基本费用

35000

(一)制定评价方案、完善细化评价指标体系等前期费用

5000

(二)汇总分析及撰写评价报告费用

15000

(三)外聘专家费(含食宿)

15000

二、现场评价阶段费用


(一)人员费用


1.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劳务费:  


2.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劳务费:


(二)差旅费用


1.交通费用  


2.食宿费用


……


三、其他费用


税费(6%)


合理利润(10%)


四、小计


五、特殊因素调整情况


合           计


      备注:1.基本费用中第1和第2项费用的基本价格为2万元,在实际评价过程中综合考虑项目复杂程度、技术难度、覆盖范围、跨领域、跨年度等因素最终确定价格,最高不超过5万元。外聘专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付费,未聘请专家的不计费。

      2.人员经费是指评价(评估)中实地做社会调查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和差旅费。劳务费按计时付费法计费标准执行。差旅费是指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到荣成、文登、乳山实地调查发生的差旅费用。

      3.成本核算法的核心要素为人员费用,委托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确定并严格审核第三方机构需要投入的最佳人员数量和调查时间,并依此测算费用。


附件3


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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