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21-04968 发布单位: 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18:15
点击次数: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司法局要求,我局对新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制定了《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裁量基准》。

一、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是哪些?

一是“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二、《威海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新增事项裁量基准》分几部分?

分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四部分。

三、“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有哪些违法情节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情节如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四、“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有哪些情况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违法情况如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该基准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4日。


政策解读人:政策法规科  张玉秀

联系电话:0631-5895312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