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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805/2021-03643 发布单位: 威海市公安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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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现就新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全面部署了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对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等工作提出了要求。2021年1月29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字[2020]176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21]26号),要求各地公安作为牵头部门,主动会同发改等部门,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改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此次新政策的出台改变了过去户口迁移单一的“乡→城”单向迁移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探索实施城乡双向户口迁移制度,积极吸引市外人口向我市转移。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1、放宽购房落户认定条件。原购房落户条件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也可申请落户。

2、放宽居住落户认定条件。原居住落户条件为权利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权利人购房后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3、放宽租房认定条件。由原租住私有住宅不允许落户,放宽为承租私有住宅并持有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即可落户。

4、放宽投靠落户范畴。由原仅限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放宽为在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落户人员或落户集体户的就业人员,其近亲属均可投靠落户。

5、放宽社区集体户的服务管理。由原只能统一使用集体户口簿,放宽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由原农村落户限定为实际生活居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镇人口,放宽为在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在农村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1、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2、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三)统筹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1、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联通共享。

2、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以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载体,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3、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

三、政策解读人

 

联 系 人: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周蓉

 

联系电话:0631-5192330

 

                                      威海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