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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要挨罚

      计划2022年,分类投放设施实现全覆盖

     1月5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我市制定并出台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点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设施、收集容器、投放要求等规定了强制行为规范,并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等工作提出制度要求。《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据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介绍,《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和标准,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投放责任主体,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垃圾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政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义务。

      《办法》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等。

      《办法》规范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可以要求改正、拒绝接收,并向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倡导全社会参与、表彰与奖励、全过程监督。《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评估结果;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数据,加强分析和研判,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2019年10月市政府印发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基本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目前,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全市15个街道、137个社区、305个单位、36.7万户居民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48个乡镇、1620个村(其中荣成883个)、59个单位、37.1万户村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我们将从编制专项规划、营造社会氛围、发挥红色物业作用、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发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善投放收运体系方面,将按照标准配备四分类生活垃圾投放容器,计划2021年实现分类投放设施基本覆盖,2022年实现分类投放设施全覆盖。”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董庆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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