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额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新建用地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的5%-7%给予扶持,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兑现。扶持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扶持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扶持意见》(经技区发〔2018〕136号)
1.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以及健康养生、文化旅游、商贸金融、科研教育、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力强的工业大项目和财税贡献大的好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2. 享受本意见扶持的,须签署投资协议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经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项目单位上报材料(备案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商务局负责受理、初审→经济发展局负责评审、论证并提出初步扶持意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工委会研究→拟订投资协议,管委签署→确认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认定协议履行情况→拨付资金。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监管代码2025/2225);
2.资产评估报告;
3.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东出资证明书。
商务局:5990020
2018年10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