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的项目,当年到账增资额每100万美元,按3‰标准奖励企业经营者;当年到账增资额每1000万美元,按5‰标准奖励企业经营者。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励的意见》(经技区管发〔2020〕3 号)
项目(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外资项目(企业)。
1. 增资项目直接奖励企业经营者;
2.首次申报奖励的,实际到账外资须达到合同增资额的 10%,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到账外资测算申报奖励资金数额;
3.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到账外资测算引荐奖励资金数额。再次申报时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可继续参照执行。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引荐单位确认书、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水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商务局:5990020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