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原则上按实际展位费补助。企业展位费如获得上级补助后仍有差额部分由区级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区级限额;展位费已获得上级全额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区级补助。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技区发〔2019〕4号)
在区内注册纳税并符合展位费申报条件的企业。
企业需提交材料于次年1月向商务局进行申报。
企业所需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开拓活动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
2. 展览会项目申请表;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4.企业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原件及复件(留复印件);
5.展会邀请函或组展方出具的展位确认文件;
6.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7.参展企业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付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
8.参展人员在职证明原件;
9.出入境证明材料,含护照原件及首页、签证页、出入境件(留复印件)等,可提供在国家移民局政务平合生成的电子出入境记录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0.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11.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质。
商务局:5981705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