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100 万元(含)—200 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3 万元奖励;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00 万元(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技区发〔2019〕4号)
企业在区内注册纳税,并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直报系统”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如实填报数据。
企业准备以下材料至商务局进行申报。
企业所需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国际服务贸易(外包)合同明细;
4. 国际服务外包银行收汇明细清单(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收汇凭证)。
商务局:5981705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