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给予不超过展位费4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技区发〔2019〕4 号)
区内注册登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参加2019年度国内展销活动(广交会和威海境内展会除外)。
每年上半年,由经济发展局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国内展会补助。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展会补助类)》。
同一企业参加多个展会的需要在申请表里逐个填写。
3.企业参展合同(或盖有双方公章的参展申请,并能提供双方盖章的展位确认书或展会组展机构盖章的缴费通知书)、展位费银行付款凭证、展位费发票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所有凭证、发票必须清晰可见。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目标表》。
申报材料按以上内容顺序装订成册,企业参加多个展会的,分展会按参展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展位费发票顺序装订。
经济发展局经济运行科:5916135
自2019 年1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