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资企业成功引进、消化、再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根据与外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当年银行转账凭证进行核定,按核定金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扶持。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经技区管发〔2019〕37号)
区内内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
向科学技术局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交易合同;
2.提供《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
3.提供企业引进项目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外方资金到账证明、发票证明;
4.国外先进技术证明。
科学技术局:5980067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