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省、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设备进行检测、实验、分析等活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经费补助,根据企业使用费用(需提供仪器使用费发票)给予10%的比例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政策依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经技区管发〔2019〕37号)
享受省、市级创新券补助项目的企业。
向科学技术局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享受省、市级创新券补助证明。
科学技术局:5980067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