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77H/2020-13023 发布单位: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10:13
点击次数:

一、《威海市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22日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鼓励群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

2020年5月21日,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常态化防控新要求,着力解决瞒报疫情和移动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明确了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规范自检阳性处置、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严格生猪出栏检疫、强化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继续推进分区防控12项强化措施。《指引》要求,规范养殖户自检阳性处理,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对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追究法律责任。建立非洲猪瘟有奖举报制度,市区两级设立公布动物防疫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恶意抛售染病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2020 年 6 月 11 日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建立非洲猪瘟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严格疫情线索核索,及时发现消除疫情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有效打击涉非洲猪瘟违法违规行为,参考了农业农村部第233号公告《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山东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威海市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暂行)》的主要内容

《办法(暂行)》共7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奖励条件。举报内容为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一是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二是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报告;三是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四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是 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异地出证”等违法违规出证行为;六是非法印刷、使用、倒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七是采购、销售、屠宰、调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八是私屠滥宰或屠宰、运输、加工、贩卖、随意抛弃病死生猪及其产品;九是故意丢弃病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十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十一是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举报要件为: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掌握;三是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部门举报。市级举报电话为0631-5269189,举报邮箱为dwybfkwh@163.com。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四)举报核查。市级接到举报后详细记录有关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迅速调查处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属实/不属实)盖章后反馈至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五)举报奖励。奖励原则 :一是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二是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举报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实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三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满足举报范围和举报要件、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经查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举报受理单位将按照20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程序为:一是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受理单位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二是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单位填写领取信息,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三是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四是举报人无法现场申领奖金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联系电话,举报受理单位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监督管理。一是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档案管理,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二是各市区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三是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一是各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二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决策参考:

1、奖励标准:

农业部奖励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受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农业农村部给予举报人每次3000—10000元(税前)不等的奖励。举报为防控非洲猪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高于3000元并不超过30000元(税前)的奖励。

省畜牧兽医局奖励标准:经省局查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省畜牧兽医局给予20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奖励标准:参照省畜牧兽医局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查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给予20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

2020年奖励资金从2020年行政性事业专项经费中无疫区管理经费列支。以后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3、《办法(暂行)》能有效解决瞒报疫情和移动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对确保我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平稳,控制有效,对完成生猪稳产保供任务意义重大,同意印发各区市执行。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