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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08-22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8-24
    •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0〕5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后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0〕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后续处置工作方案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全面推进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政策统一。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等工作。市级统一制定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

    (二)分级负责,县级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级负责、市级督办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三)分批补偿,科学处置。各区市、开发区要准确掌握情况,在补偿程序启动前帮助人工繁育主体将需要纳入补偿范围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尽量减少人工繁育主体的损失。补偿到位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二、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一是依法取得有效许可证件或文书,以食用为目的,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二是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三是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四是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五是其他情况的养殖户,由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自行处置。

    (二)补偿批次。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人工繁育退出的物种为蓝孔雀、鸿雁、灰雁、豪猪、黑天鹅、黑水鸡、刺猬、斑嘴鸭、白骨顶鸡、王锦蛇、灰斑鸠、果子狸、虎纹蛙等共13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第二批物种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开展。

    (三)补偿标准。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单体标准补偿,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

    (四)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三、工作安排

    (一)核实数据。各区市、开发区要认真核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集中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由核查登记工作人员和从业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补偿等工作的直接依据。登记数据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二)落实补偿。各区市、开发区要组织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扶贫、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以及镇(街道)、村(居)委会,抓紧完成第一批物种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开发区补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及时拨付市级资金。

    (三)处置动物。补偿到位后,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山东省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技术指南》,科学评估处置方式,由市林业局牵头协调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各区市、开发区,对第一批物种按照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同时,要坚持依法退出,对依法取得有效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文书),全部或部分为禁食野生动物的养殖从业主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回并注销或者变更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文书),变更后证件(文书)需载明非食用。对人工繁育种类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并做好移交工作。上述工作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处置原则上分为四种方式。一是野外放归。对我市有自然分布且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地物种,经科学评估后,优先选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放生。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环境容纳量以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环境容纳量的,可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放归。可能对人畜造成伤害的物种谨慎放归自然,外来物种严禁放归自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放归处置方案,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是转非食用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展示、科研等用途的以食用为目的在养野生动物,优先转变利用方式,积极协助从业主体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加速消化存量。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三是收容饲养和调配。对暂时处置有困难、难以消化的,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野生动物园等有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四是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四)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对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处置情况,各区市、开发区须严格记录养殖单位或养殖户名称、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工作负责人等信息,并对处置过程保留影像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处置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成立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办、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以及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区市、开发区要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制,努力形成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强化属地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要加强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大力推进转产转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前谋划,精准引导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特别是贫困户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设施转产转型,确保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转产转型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引导公众不断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要做好从业主体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补偿等政策的解释说明,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防范苗头性问题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防范串联聚集影响社会稳定。要加强对工作敏感信息特别是动物处置过程中相关视频、图片等信息的管控,避免引发公众疑虑或争议。

    (五)抓好人员防护。在妥善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过程中,要加强工作人员防护,开展防护专业知识培训,使用专门的防护、处置工具及相关器材设备,切实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六)强化调度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度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落实落地。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专班将不定期对各级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任务。


    附件:1.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分工

               2.威海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第一批退出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各区市、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处置期间的综治维稳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中贫困户的确认及精准帮扶工作,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中贫困户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在产业扶贫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引导用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育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处置工作的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科技局:鼓励支持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技术研究,带动相关主体转产转型。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好维稳工作,依法打击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经营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其制品的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给予相关法律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转型发展农产品加工的,按政策给予支持。

    市卫生健康委: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省内中医药科研机构、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促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药用、医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执法监管,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馆、酒店,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导各金融机构强化银企对接、落实融资扶持政策,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退出主体的相关信贷问题予以协调。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处置信访事项的到市上访接待工作,督促、指导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办理此类信访事项。

    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协调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经营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收回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许可证》,重点支持转型发展林下经济、营造林、林产品加工的繁育主体,对属于贫困户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推荐到林业公益岗位。

    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牵头做好本区域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处置工作,做好在养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的转型转产帮扶引导和信访维稳工作。


    附件2


    威海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

    第一批退出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种类

    单位

    价格(元)

    1

    豪猪

    800

    2

    果子狸

    1200

    3

    刺猬

    50

    4

    鸿雁

    400

    5

    蓝孔雀

    800

    6

    灰雁

    400

    7

    斑嘴鸭

    100

    8

    黑天鹅

    1500

    9

    黑水鸡

    60

    10

    白骨顶鸡

    100

    11

    灰斑鸠

    40

    12

    虎纹蛙

    5

    13

    王锦蛇

    100

    注:蓝孔雀幼体(当年孵化的)每只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