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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0-1120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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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就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异地就医是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

下列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术后门诊放、化疗费用(含相关检查费用)。

(三)参保人员因突发危急症异地就医,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急诊范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前门诊抢救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其他情况下,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异地就医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可在居住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医保待遇,年度费用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根据参保类型按规定予以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居住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根据参保类型按规定予以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或异地急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或异地急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三)参保人员其他情况下,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30%,剩余部分按照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除急诊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单位外派、外出务工等原因,需到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应选择居住地范围内的全国联网结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需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应在居住地范围内选择1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由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居住地外异地就医的,应由居住地具备转院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报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一年内不得变更或注销。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我市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无条件诊治的,应遵循逐级转诊原则,向我市异地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或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后,一年内可凭首次备案手续,在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治疗同一病种。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后,需由就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再次转诊的,应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报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突发危急症异地就医,需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报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四)备案途径。参保人员或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移动端应用程序或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异地居住、异地转诊、异地急诊等各项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政策解读人:于美英

联系电话:0631-5190857

相关文件:威海市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