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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0-09455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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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引导银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力度,解决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8月23日起实施。

一、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等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力度,缓解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鲁市监知发字〔2019〕108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哪些银行可以享受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

答:银行除符合《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辖区的总部或牵头分支机构已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山东银保监局登记备案。

(二)将上述登记备案信息同时在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信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报备,未报备的合作银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

三、威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合作银行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风险导致本金损失,经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后,方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当贷款为“组合贷”时,只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风险补偿。

对银行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在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给予40%补偿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第一个业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银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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