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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985C/2020-13374 发布单位: 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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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加大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威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奖励办法》共十七条,对举报途径、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原则、奖励程序、保密纪律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举报奖励办法》将九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另外,为提高有奖举报的成效,防止行政资源浪费,《举报奖励办法》也设置了相应的纳入奖励范围的门槛条件。比如,需实名举报;所举报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会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事实相符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0元。同时《举报奖励办法》限定了不予奖励的情形,包括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举报、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等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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