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拟转发文件的同时,一并提出贯彻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0年5月31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4室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
联系邮箱:sfgl@wh.shandong.cn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市(含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各区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竞争充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网址: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0/5/13/art_91692_9096841.html
附件2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对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各类收费事项作出规定,其中价格管理权限等部分事项需市级进行明确。市发展改革等4部门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拟转发文件的同时,一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具体贯彻意见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市(含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各区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竞争充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附件3:
政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市(含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各区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竞争充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网址: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0/5/13/art_91692_9096841.html
附件2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对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各类收费事项作出规定,其中价格管理权限等部分事项需市级进行明确。市发展改革等4部门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拟转发文件的同时,一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具体贯彻意见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市(含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各区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竞争充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附件3:
政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市(含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各区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竞争充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5月22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5月31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