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市船舶工业实际,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各项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现将文件全文公布于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14日前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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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16日
《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9〕8号)有关要求,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工业执法检查工作,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及工作需要,结合船舶工业常见违法案例,市工信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二、适用说明及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9年版)》及省司法厅《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本(2016)》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二)本《基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单位在对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本《基准》。
(三)船舶工业范围是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9〕8号)的船舶造修拆等行业。
(四)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分为1、2、3、4等不同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五)执法单位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六)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七)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八)当《基准》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九)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积极、即时整改现场发现的问题,如能当场迅速纠正,并经执法人员核实确已达到整改要求,对于“可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处罚,对于“并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对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执法单位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执法单位如实交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存在以下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执法单位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
5.伪造、隐匿、销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的;
6.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致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9.故意实施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1.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
12.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
13.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敏感期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6月4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威海市船舶工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6月14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