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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58X0/2020-02924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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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颁布了《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20515日起施行。

一、文件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71日起施行。《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我市20136月制定印发了《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其中部分原则、理念、程序、规定已无法适应《条例》精神,因此需要废止。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制定印发了《威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8条。

第一章为总则,8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资金使用方向、政府投资的原则、政府投资方式及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决策,11条。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决策中的审查要点及项目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5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及调整流程、年度计划内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求等。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11条。明确了发、财政、审计等部门从概算、预算、决算三个阶段强化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控制,严格控制项目超概算行为,并明确了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5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投资信息共享、存档、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了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直接责任人以及项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第七章为附则,4条。明确上报国家、省项目以及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办法》突出特点

与我市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更加坚决地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这些规定,从宏观到微观,从原则到具体,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量力而行。

二是管理范围有所调整。《办法》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侧重于对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直接管理,其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相结合;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侧重于资金的管理,体现在各类投资方式的规范和确立投资年度计划这一手段上,不过多干预项目具体的决策和实施。

三是增加了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设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轻重缓急等因素,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启动前期工作。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从审批范围上,明确规定采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或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审批。从审批程序上,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初步设计(含项目总概算),同时对每个环节的审查审批部门予以明确。

五是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提效。积极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有关要求,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建设标准明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六是更加强调项目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且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这实质上是强调了各负其责,项目单位主观原因出问题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是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审查重点。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解决要不要干的问题,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重点审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的合规性、预期社会效益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因此要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把关。

八是严格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从严格管理和严肃问责两个角度加强刚性约束,强化了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传递了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要求。同时,对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概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行为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九是优化了项目实施方面的要求。《办法》删除了有关施工许可、招标采购、项目移交等规定,增加了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的批准程序等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点是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上,其他方面的要求与企业投资项目并无太大差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即可。

十是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同时对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职责也分别予以明确。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办法》如何确保市级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为确保市级政府投资科学决策,从制度上防止“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编制政府投资前期计划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收支状况,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轻重缓急等因素,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评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未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前期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重新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对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变更超过10%、主要建筑物等级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查,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调增额度超过500万元的,还需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评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

  (三)办法》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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