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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0-0277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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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经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包括以实体医疗机构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以及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申请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一是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和医保支付政策统一按鲁医保发〔2019〕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

二是我市公布的第一批“互联网+”医疗项目设定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10%。

三是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医保局综合考虑成本测算、经济性评估、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因素,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医保在线支付结算

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线上医保结算系统升级改造。

是积极推进“不见面”购药服务。

(四)加强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一是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在线诊疗服务的管理,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结算要求。

二是各区市要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

(五)精心组织实施

部门、卫健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相关措施落地见效,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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