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03-09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3-09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20〕19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0〕1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仍按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执行,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统一下调为7.2%。

    二、全市参保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分段执行:2020年2月为6.5%;3月至6月为5.5%;7月至12月为7.5%。

    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调整为:46周岁以下人员,2020年2月为5.75%,3月至6月为4.75%,7月至12月为6%;46周岁及以上人员,2020年2月为5.5%;3月至6月为4.5%;7月至12月为5.5%。

    四、参保对象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新政策计算的多缴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妥善处理,其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予以退返;对参保企业的,根据其意愿,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退费。

    五、参保对象在新政策实施期间补缴或预缴新政策实施时限区间之外保费的,费率仍按原规定执行;补缴新政策实施期间中断部分的,个人部分补缴费率不变,单位部分费率按新政策执行。

    六、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正常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七、各级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精心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区市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