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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文机关: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0-0110001
  • 成文日期:2020-03-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3-26
  • 发文字号:威财金〔2020〕12 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03-2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1-01

威海市财政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财金〔2020〕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切实发挥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经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现制定《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通过构建“信财银保”四方联动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号)(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以下简称“担保增信业务”),是指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依托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以信保基金为增信手段,通过无抵质押信用贷款、部分抵质押或引入担保(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对于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信保基金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担保增信业务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

第五条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理事会”)是担保增信业务的决策机构,信保基金理事会授权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作为担保增信业务经办机构。

第六条 产投集团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威海经济运行大数据平台汇集的资产、纳税、信用、社保、民事案件等相关政务信息,对申请担保增信业务的企业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评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档,评级结果与信保基金扶持挂钩。

第七条 担保增信业务扶持企业范围为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且信保基金业务评级为C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要求。

第八条 信保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依据信保基金业务评级结果,通过担保增信业务为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提供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服务。其中:

(一)对于评级为A级的企业,合作银行提供全额无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

(二)对于评级为B级的企业,合作银行提供部分抵质押或担保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不高于所获贷款额度的70%,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三)对于评级为C级的企业,合作银行提供等额抵质押或担保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不高于所获贷款额度的100%,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4:6的比例分担。

同时,对于信保基金承担的风险,可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进行再担保或保险。对于信保基金实际发生的损失,信保基金与担保(保险)机构按照1:1的比例分担。产投集团与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就相关业务合作规范、办理流程等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文件,担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3%,相关费用由信保基金承担。

信保基金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针对“三农”等特定领域创新金融服务,信保基金将视情况予以支持。

第九条 担保增信业务资金来源和组成根据《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按信保基金规模1:10的放大比例开展业务,以后视业务运营情况,由产投集团向信保基金理事会申请增加(或减少)业务规模。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除符合《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审批流程先进,服务效率较高;

(二)具备研发信保基金业务评级模型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三)资金额度充裕,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中小微企业的产品。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需按以下要求开展业务:

(一)合作银行相关要求。

1.在担保增信业务服务上达到“三优三专”要求:优选服务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优先审批办结、规模专用、岗位专设、考核专项,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2.会同产投集团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通过融资平台开展业务。

3.结合信保基金业务评级结果“独立审贷”,确定贷款额度。单户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年,并要求追加法人代表、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连带责任。

4.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基点。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5.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按照第八条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向融资平台反馈贷款合同、企业还款等相关信息。

6.对企业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及时启动企业债务追偿程序。并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对形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7.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做好档案汇总工作。同时,定期向产投集团报送业务开展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情况,并提供贷款业务对账单(附件1)。

(二)合作担保(保险)机构相关要求。

1.会同产投集团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开展业务。

2.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情况下,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再担保或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选择流程:

(一)自主申报。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向产投集团提出申请,并根据第十条要求报送证明材料。

(二)征求意见。产投集团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征求信保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结果公示。信保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对推荐意见无异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公示期满确定为合作金融机构;发现问题并核实的,不予合作。

(四)签订协议。产投集团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企业应通过融资平台注册、申请信保基金业务评级,依据评级结果申请担保增信业务贷款。经产投集团审核确认后,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平台“抢单”,企业可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同一企业同一贷款周期内只可申请一笔业务。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合作银行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按照《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为企业新发放的贷款;

(二)合作银行按规定履行债权人勤勉尽职的调查、审批、管理、催收、追偿等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符合条件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经依法追偿仍然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的,合作银行可通过融资服务平台向产投集团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风险补偿申请书及申请审批表(附件2);

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保险)合同、再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3.贷后还款情况,包括还款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催收等相关工作材料;

4.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等的追偿处置证明及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追偿工作相关材料;

5.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原则上应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并提供交易鉴证;

6.视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产投集团实时受理各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会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复审。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半年或视情况,听取产投集团对风险补偿的汇报意见,进行集体审核。

(四)划拨。产投集团根据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结果,于10个工作日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不给予银行风险补偿的情况:未按要求在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用于转借他人、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贷款;其他违反相关政策的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工作结束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账销案存”原则,受信保基金委托继续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定期向产投集团报送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对于后续清收资金,在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应按照风险补偿分担比例通过原渠道返还合作各方。

第十八条 建立合作银行贷款业务考核机制,每年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风险控制、政策执行、风险补偿等情况进行评价,得分前30%的评为“优秀”等级、得分后30%的评为“一般”等级、其他的评为“良好”等级。其中:

对评为“优秀”等级的,在信保基金相关支持政策中优先予以考虑;对评为“一般”等级的,实行末位劝退,待符合申报条件时再予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担保增信业务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失职或者出现与企业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的,经核实后,收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并入本细则执行。


附件:1.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贷款季度对账单

          2.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贷款季度对账单


附件2


威海市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增信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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