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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2020-03-1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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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精致城市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我市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4月12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5897300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威海市司法局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脉、山地和丘陵。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损毁山体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作为山体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种山体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均应当符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山体现状、山体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级别、法定图则、管控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纳入山体保护范围:

    (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的;

    (二)承载城乡居民共同历史文化记忆的;

    (三)具有生态修复、防洪排涝、水源地保护等功能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的山体。

    第十二条  根据山体的自然形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重要性以及其他特殊经济或者社会文化价值,山体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入重点保护区域: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二)自然形态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以及生态脆弱区的;

    (四)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海岸线可视范围内的;

    (五)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

    (六)对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七)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

    (八)经评估确定应当重点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不得进行修改: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因重大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山体保护范围的区域,同时属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山体保护的需要设立山体保护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保护级别以及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以及其他边界标识。

    第十八条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单位制度。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一山体有多个权属单位的,各自负责权属范围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山体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

    (二)擅自挖砂、取土;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擅自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五)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六)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八)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九)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十)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一般保护区域内,除下列项目外,禁止进行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一)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二)军事、国防等特殊用途设施;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四)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外,禁止进行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不得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有的采矿企业依法逐步关停。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

    不符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搬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遭到破坏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山体的修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修复治理责任人。

    因自然因素破坏、责任主体灭失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破损山体,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五条  山体修复治理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修复治理方案。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山体资源,应当同步编制修复治理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灾害的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编制或者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未依法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山体修复治理职责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山体遭到破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以及其他边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了加强全市山体的保护与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彰显精致城市特色,根据威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威海时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印在脑子里、落实在行动上。山体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地处鲁东断块丘陵的东部,属于起伏和缓、谷宽坡缓的波状丘陵区,低山和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69.6%,拥有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和自然禀赋。山体作为威海市重要的生态涵养地、环境功能区和景观资源区,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与山体保护利用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矛盾也日渐突出,开发建设已经呈现出向山体蚕食的趋势,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地质地貌景观及周围的地质环境,而且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

    市委、市政府一直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对全市损毁山体修复进行工作部署。经过多年的努力,山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管理机制、损害预防、修复责任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因此,有必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实施《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确立山体保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山体管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加强山体保护,合理利用山体资源,市人大、市政府决定制定《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并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起草工作。为做好调研起草工作,2018年12月17日,原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李大伟同志主持召开起草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立法的工作任务,并成立了《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有关分管领导科室推进起草工作。2019年3月,组织有关科室在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摸清我市山体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确定学习调研提纲。2019年7月,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相关领导赴恩施、岳阳、烟台等地学习山体保护做法,并从网上搜集其他地市在山体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2019年9月,在前期学习调研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条例草案初稿。10月,按照要求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及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14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均反馈无意见,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12月,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该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同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修改。经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济南、枣庄、烟台、岳阳、武汉等地市山体保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3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突出了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二)保护规划。一是明确了山体保护专项规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规定了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及主要内容,规定了山体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分级管理。三是明确了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

    (三)保护与管理。一是规定了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设置。二是明确了山体保护责任单位制度。三是列明了山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进行的生产、开发活动。四是明确了重点保护区域内不得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的采矿企业应当依法逐步关停。五是规定了对保护范围内对已有建(构)筑物的调查、建档,对不符合专项规划的逐步搬迁。六是规定了山体修复治理相关内容。七是明确了建立灾害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根据权限设定了相关罚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威海市司法局2020312日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关于《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认为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支持相关制度建设内容,对条例内容未提出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本次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