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
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总结经验,以评促建,我局起草了《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联系电话:5810809

    传    真:5819039

    电子邮箱:kjjgxk@wh.shandong.cn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7日


    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经验,以评促建,根据《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已运行满两年的中心。绩效评价分为中期评估、验收评估和动态考评。筹建期内第二年进行中期评估,第三年进行验收评估。正式建设期进行动态考评,每三年考评一次。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年度计划、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参加评价工作的中心名单,印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指导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等。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托单位和中心做好评价准备工作,审核归口管理中心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参评中心按时上报评价材料和准时参加评价。

    第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参评中心准备和制作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六条 中心必须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价期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其

    绩效,按照评价要求准确、真实地准备和提供评价材料。

    第七条 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中心进行评审。专家组由技术水平高、熟悉中心建设工作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评价指标体系由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发布,有调整时事前公开。

    第九条 参加评价的中心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包括:

    (1)《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格式随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发布)。

    (2)相关佐证材料。

    (3)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心评价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三个阶

    段。评价意见及分数由专家组独立完成。市科技局全程参与评价工作。

    初评阶段。专家组所有成员签订专家承诺书,推选一名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议,按照审阅绩效总结报告、核实佐证材料、听取中心绩效总结汇报、现场质询答辩的程序,开展初步评议。

    现场考察阶段。专家组实地考察参评单位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综合评议阶段。专家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形成对每个参评单位的评价意见,并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对各中心评价分数和评议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公布评价结果。

    (1)中期评估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筹建资格;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继续参加当年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再次不合格的取消筹建资格。

    (2)验收评估合格及以上的,正式认定为“威海市xxxx技术创新中心”,择优进行政策支持;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继续参加当年验收评估,评估结果再次不合格的取消筹建资格。

    (3)动态考评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继续参加当年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再次不合格的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二条 筹建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中心,应于当年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前一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延期时间。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中途自愿退出评价的,由依托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经研究后,视情况取消筹建资格或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三条 取消筹建资格的中心,如已获得先期扶持资金,市科技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视使用情况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虚报或拼凑业绩等问题的,经评审专家核实后,视为无效业绩并给予剔除处理。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或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建设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一律回避。参评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组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评估职权收取被评价对象任何费用,不得随意泄露、使用相关技术资料。专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市科技局视情况纳入黑名单和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并及时消除对本次评价工作造成的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20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期间如有条款增减变更,市科技局以正式通知说明。

     

    关于《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我市2018年6月出台了《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25号),并据此开展了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评审工作,首批筹建了威海市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技术创新中心、威海市智能自助设备技术创新中心等7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起草了《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思路

    (一)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提升创新体系效能。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起草过程中,我们把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作为实施细则的基本出发点,并以此为指导建立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中心向精品化、精细化方向升级。

    (二)助推中心优化升级,以技术创新为高质量发展赋能。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号)要求,“围绕打造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区域创新中心建设,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通过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引导技术创新中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技术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应用基础研究能力,推进现代工程技术与颠覆性技术协同创新,打造创新资源聚集、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化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三)深化新型评价机制,打造更优考评制度。本次制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25号),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筹建期、建设期两个不同阶段对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旨在加强技术创新中心的精细化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有18条。

    第一条 明确了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的必要性;

    第二条 明确了绩效评价对象;

    第三条至第七条 明确了绩效评价中市科技局、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评价专家组等各方责任及工作内容;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明确了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提交材料要求、评价工作流程及评价结果等,同时明确了对申请延期评价、拒不配合评价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明确了取消筹建资格的中心,已获扶持资金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明确了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依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价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解释权与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关于《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意见,截止2月28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