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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成市行政执法联动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荣成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0-11-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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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联动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草拟了《荣成市行政执法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12月16日前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荣成市观海中路8号

    联系电话:0631-7562699

    电子邮箱:sdrcsfj@wh.shandong.cn


    荣成市行政执法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联合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动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共享执法信息,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共同参与某一领域或某些重大行政案件执法过程的一种执法形式。

    联动执法包括协同执法、联合执法、违法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联动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联动执法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五条  在市政府未作出联动执法批复前,申请联动执法的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制止、控制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以实行联动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协同执法

    第六条 协同执法是指依法应当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但因特殊情形确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协助、配合完成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依法应当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协同执法:

    (一)违法事项重大、复杂的;

    (二)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有执法手段和程序,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由市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或该执法活动的最终执法决定需市政府审查批准的;

    (四)确需组织协同执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违法事项重大、复杂,是指下列情形:

    1.违法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2.违法事项涉及50人以上直接利益的;

    3.违法事项涉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

    4.违法行为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暴力阻挠妨碍违法事项查处的。

    第八条 协同执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负责独立查处违法事项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配合实施。

    第九条  协同执法工作的启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拟订协同执法工作方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牵头组织实施。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由负责前期调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拟订协同执法方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负责前期调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协同执法活动中,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活动负总责,对监督检查、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参与部门主要承担配合协同责任,发现有依法属于本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独立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协同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主体执法职权和组织指挥职责。各配合部门应当听从指挥,密切协同,认真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列入协同执法方案的行政执法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协同执法;因法定事由不能协同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牵头部门,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协同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须写出执法情况报告,并将执法文书、结案报告连同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是指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法可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者行政执法事项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确需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一)依法应当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违法事项的;

    (二)按照上级机关和市政府的安排,对某一领域或者特定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三)事前难以确定具体行政执法机关的;

    (四)确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实施中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联合执法工作的启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项情形的,由首先发现或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拟订联合执法方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拟订联合执法方案,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报市政府有关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直接决定实行联合执法的,由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拟订联合执法方案,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报市政府有关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联合执法方案应当包括违法事项的基本情况、实行联合执法的必要性、工作任务、主要牵头部门、参与配合部门、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执法时限、执法经费、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九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参与部门应当听从指挥、密切配合、依法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在联合执法活动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属于本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独立调查取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并对本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主要牵头执法部门须综合写出执法总结,评估执法效果,并对各参与执法部门执法情况作出评价,形成联合执法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案件移送

    第二十一条  案件移送是指受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应事先通报接收移送机关,且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通知书(见附件1),并将有关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不得拖延时间或压案不送。

    第二十三条  接收案件机关应当在接收移送案件时出具接收回执(见附件2),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反馈移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回移送机关,由移送机关重新确定接收案件机关。

    第二十四条  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因案件移送产生执法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接收案件机关应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报告通报移送机关,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提供执法信息资源目录或数据同步接口,方便各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或下载。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执法档案信息共享。执法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档案信息;

    (二)执法动态信息;

    (三)执法监控信息;

    (四)执法统计信息;

    (五)执法预警信息等执法档案资料。

    需要查询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查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查询请求并认证后,应当在接到查询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特别紧急的事项应立即提供查询服务。

    除法定事由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保守秘密为由拒绝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所需的执法档案资料,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执法案源信息共享。执法案源信息主要指投诉、举报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涉及的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和线索。

    第六章  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参加联动执法,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督查和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的“双向督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联动执法部署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机构和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监察机关报告,由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发现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又不及时上报的;

    (三)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控制违法行为致使违法行为和结果加重的;

    (四)以需实行协同和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

    (五)违反协同和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整合执法资源,共享执法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联动执法活动,明确责任边界,建立顺畅高效的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及时解决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草拟本办法。


    征集期间收到1条建议,予以采纳。

    意见:建议在总则或附则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定义,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范围。


    建议采纳情况:

    您的建议已收悉,拟采纳您的建议,在总则部分添加“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开展执法活动的组织。”

    荣成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