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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212/2020-12310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司法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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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我市现行的《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是2012年制定、2016年修订的。办法施行以来,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但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界定、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省里也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为了贯彻上级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有必要修改《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范围。根据上级文件,草案在现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主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是明确了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范围。为了更好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是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在现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内容。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建立了规范性文件事前评估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二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的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少于30日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认真分析研究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提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群体、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可以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反馈。

四是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和贸易合规审查的内容。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实施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建立了涉企文件施行的缓冲期制度。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施行时间要根据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二是规定了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时机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强化解读和交流,主动回应关切。

三是新增了规范性文件外文译审的相关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文译本的编译、中外文版本的汇编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另外,草案还调整了合法性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内容和审核期限以及备案审查的报送材料、审查方式等内容,并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