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监管和促进乡村振兴中的枢纽作用,拟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为此,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行渔港港长制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者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超,林治岐
联系电话:0631-5220660,5230862
传真:0631-5232296
电子邮箱:hfjyzk@wh.shandong.cn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10月19日
关于推行渔港港长制 促进渔港经济区
全面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渔港是推动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构建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屏障,是加快海洋强市的重要支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监管和促进乡村振兴中的枢纽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施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改革创新的工作总基调,以深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为核心,落实港长管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的责任,全面提高渔港防灾减灾、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和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带动产业兴旺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渔港港长职责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和各有关部门责任。依据渔港等级、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实行渔港分级管理。市、区(市)、镇(街道)、村(居)四级均设立渔港总港长,由政府领导担任。各渔港(含自然港湾)设立渔港港长,原则上一人一港,中心渔港由区(市)级管理,一级及以下人工渔港和自然港湾由镇(街道)和村(居)管理,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渔港可提级管理。
——坚持陆海统筹、综合管理。坚持陆地码头、港池、锚地统筹治理,以渔港为平台和载体,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生态环境保护、渔港经营管理,促进依港管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因港制宜。立足渔港管理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整合各方力量,实行“一港一策、精准治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政策措施,全面提高渔港防灾减灾、综合监管和辐射带动能力。
——坚持机构驻港、闭环监督。优化渔业管理力量配置,推进镇(街道)渔业管理力量和渔业执法队伍协同进驻渔港,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环节联动的线上线下闭环监督管理,实现违规渔船“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工作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渔港港长设置
1、组织形式。建立市、区(市)、镇(街道)、村(居)四级渔港港长组织体系。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级渔港总港长;沿海区(市)、沿海镇(街道)分别设立区(市)渔港总港长、镇(街道)渔港总港长,由政府领导担任,各渔港(含自然港湾)设立渔港港长,原则上一人一港。其中,中心渔港的渔港港长由区(市)级领导担任,辖区没有中心渔港的,可在一级及以下人工渔港中选取一处规模相对较大、停泊渔船较多的渔港由区(市)级领导担任渔港港长;一级及以下人工渔港和自然港湾的渔港港长由镇(街道)和村(居)负责同志担任。2016年申请渔港认定以外的渔港(含养殖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各区市也要按照渔港港长制有关要求设立渔港港长,纳入渔港港长制管理。
2、渔港港长职责。市级渔港总港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渔港管理和渔港港长制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渔港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区(市)渔港总港长、渔港港长落实渔港管理职责,组织研究解决渔港管理重大问题。
区(市)渔港总港长负责辖区渔港港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渔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镇(街道)渔港总港长、渔港港长落实渔港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渔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街道)渔港总港长负责辖区渔港港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渔港管理工作,对各渔港港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研究解决渔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市)、镇(街道)渔港港长负责渔港的管理,对渔船实施组织化管理和严管严控工作,推行信用评价制度,督导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渔港实施具体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渔港内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渔船管控责任,加强渔港和渔船管理,对停泊渔船实施动态监管,督促落实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和防风、防火、防碰撞等措施。协助渔业主管部门进行限额捕捞和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建立并完善渔获物可追溯制度。
村(居)委会渔港港长负责渔船集中停泊点(即渔船登陆点)的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出海和上岸渔船实施动态监管,组织渔船编队,督促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渔船防风、防碰撞和防火等措施。
(二)渔港港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市及各区(市)设置渔港港长制办公室,镇(街道)也要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市级渔港总港长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均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沿海区(市)渔港港长制办公室由各沿海区(市)参照市级设置。
2、工作职责。渔港港长办公室负责落实渔港港长确定的工作事项,负责渔港港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定期汇总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渔港港长办事机构完成任务,全面推进渔港管理工作。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海洋发展局:承担渔港港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渔港和渔港经济区规划,指导各地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督促各地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协同驻港监管,指导渔港建设生产生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履行渔港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渔船管控责任。负责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组织申报工作,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渔港消防、危化品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立项建设,做好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项目储备,将涉渔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刑事、治安事件和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加强渔港码头、出海船舶的治安管理,督促落实公安部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协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渔港港长制的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各地保障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执法管理力量驻港监管、运行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的规划选址,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预审,优先保障渔港公益性项目用地。
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渔港开展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牵头开展陆源污染物排放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渔港内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
市应急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负责渔港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渔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渔具销售点、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向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企业(点)涉及违反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市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方面气象预报和发布。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监督渔港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对渔港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挥渔港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或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驻港监管能力。各区(市)要优化渔业执法力量配置,逐步实施驻港监管。发挥渔港港长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渔业、公安、海警等涉海部门和沿海镇(街道)渔业管理力量,实现执法管理力量驻港监管,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施渔船组织化管理,引导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进驻,强化渔船社会化服务。
(二)强化渔港安全管理。制定渔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渔港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渔港防灾减灾配套设施,重点加大大型综合性渔港建设,提升渔船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依托渔港渔船视频监控和“三网合一”监管系统,严格落实船位监控、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打造“智慧渔港”。依托渔港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查各类渔船安全风险隐患。加强渔港防火管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落实渔船防风、防火、防碰撞措施,对恶劣天气状况,要及时通知渔船。加强渔港的日常巡逻检查,经常性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严防发生偷渡、走私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
(七)强化渔船船员管理。建立渔业、公安等部门和镇(街道)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配备,准确掌握海上船员变化动态。在重点渔业镇(街道)探索建立渔业船员流转市场,规范合格渔业船员流转。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引导入渔劳力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渔港港长制作为推动海洋渔业发展、加快海洋强市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着力保障渔港港长制顺利推进。各级渔港港长是相应渔港规范化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担负起渔港规范化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沿海区(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明确工作职责,参照市级方案出台各自办法,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渔港港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渔港规范化管理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对承担的任务事项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具体推进措施、量化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以及落实工作要求。各区市落实渔港港长制过程中,有渔港未纳入渔港港长制管理的,不免除各区市监管责任,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渔港港长巡港制度,全市渔港总港长每年至少巡港1次,区(市)渔港总港长每季度至少巡港1次,镇(街道)渔港总港长每月至少巡港1次,渔港港长每旬至少巡港1次。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港长应适当增加巡港次数。巡查时,不限于纳入渔港港长制管理的渔港,对养殖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也要纳入巡查范围。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允许外部渔船停靠的渔港按照依港管船要求进行管理,自用的渔港要加强管理,杜绝外来渔船停泊。通过巡港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整改。建立渔港港长会议制度,由渔港总港长、渔港港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渔港港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渔港港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渔港港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对渔港港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建立渔港港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渔港港长制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调度渔港港长确定事项,强化组织指导、协调联动,督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港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市)渔港港长制办公室要参照《威海市主要渔港(2016年申请渔港认定数据)》,梳理辖区纳入渔港港长制渔港及渔港总港长、港长情况,填写《 区(市)渔港总港长、港长备案表》,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告市渔港港长制办公室。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市渔港港长制办公室。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将渔港港长制相应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涉渔资金,加大对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渔港经济区集聚,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渔港建设、管理和渔港经济区建设。
(四)严格考核问责。渔港港长制作为渔业安全管理重要内容。要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把渔港港长履职尽责情况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管辖的渔港和渔船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渔港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停产整顿,三次以上的要约谈渔港所有人和经营人,渔港经营主体和责任人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强化法规保障。深入落实《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渔港认定和渔港经营许可管理推行进度,颁布港章,明确港权港域港界,设立港碑(标)。加大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渔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全面实行渔港港长制提供法律支撑。
(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渔港港长名单,在渔港码头显著位置设置渔港港长公示牌,标明港长职责、渔港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渔港规范化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附件1:威海市主要渔港(2016年申请渔港认定数据).docx
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了“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5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要求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并提出了推进实施的主要措施。为积极响应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渔港港长管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征求对《关于推行渔港港长制 促进渔港经济区全面发展的意见》的意见,截止11月20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