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远遥浅海科技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市政府决定对远遥渔港及周边停泊捕捞渔船和规划范围内的海域筏架养殖用海进行综合整治。为此,我局起草了《远遥浅海科技湾区渔船及养殖用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者请于2020年11月16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超,林治岐
联系电话:0631-5220660,5230862
传真:0631-5232296
电子邮箱:hfjyzk@wh.shandong.cn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10月15日
威海市远遥浅海科技湾区渔船及养殖用海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远遥浅海科技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市政府决定对远遥渔港及周边停泊捕捞渔船和规划范围内的海域筏架养殖用海进行综合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远遥浅海科技湾区的总体要求,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引导远遥渔港及周边停泊的捕捞渔船,进行减船转产、转移停泊地点等,对规划范围内的海域筏架养殖用海进行清理,合理安置转产转业渔民,确保湾区建设顺利开展,渔区和谐稳定。
二、政策依据、原则、范围和工作时限
(一)政策依据
1.渔船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
2.养殖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威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要求,参照《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威政办字〔2015〕47号)。
(二)遵循原则
尊重历史、政策一致、组织严密、程序透明、逐步推进。
(三)实施范围
1.远遥渔港和靖子码头港池内停泊的环翠区、高区、经区(以下简称“三区”)所属的捕捞渔船。
2.东起猫头山、西至环翠区与高区分界线以北海域。
(四)工作时限
1.自2020年11月起开始实施渔船减船转产及异地安置。
2.用海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时间为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其中海上筏架养殖设施自行拆除时间为2022年5月底前,岸基配套设施及配套船只收回为2022年7月底前;强制拆除时间为2022年10月底前。
三、实施办法和资金来源
(一)渔船
1.鼓励渔船减船转产。对申请2020年减船转产的捕捞渔船,全部纳入2020年减船转产计划;对申请2021年及以后年度减船转产的捕捞渔船,全部纳入当年度减船转产计划,如果当年度补助资金无法满足需要,剩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减船转产计划,依次顺延,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三区船东将渔船卖(过户)到我市三区以外地区。
3.对常年在三区以外渔港停泊的捕捞渔船,不再要求返回远遥渔港和靖子码头,伏季休渔期间渔民自愿选择龙眼港东区或沙窝岛中心渔港统一停泊。
4.剩余部分捕捞渔船可在远遥渔港和靖子码头划出固定泊位进行停泊,逐步化解安置。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三区政府(管委)、荣成市政府)
(二)养殖用海。
拆除清理范围内无有效权属的筏架养殖设施,收回拆解用于养殖的相应辅助养殖渔船,拆除岸上配套辅助设施。
1.奖励(补偿)规定
(1)传统养殖: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5000元。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无偿强制拆除。
(2)养殖船与陆地配套设施:指与本次清理的传统养殖配套的养殖船与陆地设施。具有合法证件的养殖机动渔船按每千瓦1500元收购,舢板按每只4000元收购,无证机动渔船按照舢板收购(大型拖头按评估价计);船只长度不得低于5米,且能正常使用。原则上每100亩养殖用海不得超过1艘(条)养殖船(具体数量按100亩的整数倍计);符合规定的用于出海、上岸的吊运等辅助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非法养殖:用海人应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奖励;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非法养殖涉及的船只、设施无偿拆除。
2.资金来源
本次清理所需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环翠区政府)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2020年11月)
发布《远遥科技湾区渔船及养殖用海综合整治通告》,明确渔船及养殖用海综合整治的范围、时限和要求。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统一部署。由三区负责深入渔港、村(居),广泛宣传,同时广泛听取广大渔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好渔民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三区政府(管委))
(二)审核登记(2020年11月-12月)
1.三区组织专门队伍,对辖区捕捞渔船作进一步核实,摸清船东的真实意图,对需要过户三区以外其他区市的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对需要减船转产的进行登记确认,并签订减船转产协议,对常年在三区以外渔港停泊的捕捞渔船,要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
2.环翠区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队,对清理范围内清理养殖用海四至坐标、面积、种类及可回收渔船拆解的数量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传统养殖用海的确认需符合以下标准:一是用海单位和个人历史上曾取得过合法用海证件;二是取得证件的海域一直由本单位、本人持续使用或有租赁协议。用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建档立册,认定结果通过区政府确认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用海坐标)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海洋发展局审查备案。
公示:由环翠区通过媒体将拟清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应重新核定公示。
签署协议:环翠区负责完成与用海单位(村)和个人养殖设施清理协议的签订。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三区政府(管委))
(三)渔船整治(2020年11月起)
1.减船转产。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在2020-2022年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中给予充足的指标,用于解决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问题。对纳入减船转产范围的捕捞渔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2.异地管理。对常年在三区以外渔港停泊,伏季休渔期间渔民自愿选择龙眼港东区或沙窝岛中心渔港统一停泊的渔船,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三区对接荣成市确定安置渔港,确保集中、安全、稳定停靠,同时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三区政府(管委))
(四)养殖清理(2020年11月—2022年10月)
1.自行清理。环翠区负责督促用海人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截止时限2022年7月底。
2.强制清理。用海人在2022年7月31日后仍未及时清理的,由环翠区负责组织依法无偿强制清理,务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
3.验收认定。养殖筏架及陆域附属设施的拆除实行一次性验收;筏架拆除的验收工作以宗海为单元,用海人在完成宗海拆除工作时,应在一周内申请验收。现场验收工作由环翠区负责组织开展,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海洋发展局备案。
4.资金发放。环翠区在完成其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级财政申请拨付市级承担的资金,申请时应提供拨付资金的证明材料。
5.整治海域环境。环翠区应加强养殖船舶的规范管理,对保留的原停泊在中心渔港内的养殖船只做好转移停靠工作,同时对岸边养殖场和养殖器材等进行统一整治,做好环卫保洁,及时清除海上垃圾。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环翠区政府)
(五)养殖船只收回等工作(2021年10月—12月)
对符合要求的大型养殖渔船、陆地养殖辅助设施由环翠区组织评估、收购、补偿与拆除。对用海人拆除用海设施、领取奖励资金后再次在原用海范围内或其他海域违法养殖的,将依法依规组织强制清理并收回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环翠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渔船和养殖用海综合整治是远遥浅海科技湾区能否顺利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按计划整体推进。为加强渔船和养殖用海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三区和荣成市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发展局。
(二)明确目标,有序推进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三区属地负责、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的责任落实机制。三区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时限,确保渔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环翠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海域内养殖设施清理、验收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渔船和养殖用海综合整治的总体协调、调度等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负责舆情控制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渔船和养殖用海综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和养殖清理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工作中应各负其责,严禁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对因本次综合整治受到影响的渔业企业和渔民,三区政府(管委)要会同企业研究发展方向和对策,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工作技能,拓宽就业渠道。
(三)强化宣传,维护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远遥浅海科技湾区对我市经济推动和科技引领作用。要深入渔港、村(居),广泛听取广大渔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心声,做好相关企业和渔民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湾区建设顺利推动,渔区和谐稳定。
(四)加强巡查,规范管理。
环翠区政府要设立专业巡查队伍,加大对远遥渔港、靖子码头及辖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和监控力度,坚决防止移港渔船返回停泊,坚决制止在清理海域抢上抢养或将拆除的养殖设施转移到其他海域非法养殖等行为,加强禁止养殖区的后续管理,严防该海域养殖回潮。同时,要做好渔港码头环境卫生、渔获装卸等工作,确保渔港环境整洁、渔船管理规范、渔业活动与湾区活动相对分开。对常年在三区以外渔港停泊渔船,三区要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做好伏季休渔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管理等工作。市海洋发展局要加强养殖用海监督管理,做好海域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用海苗头,会同区海洋发展局严肃查处违规用海行为。
为推动我市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际海洋强市,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建设“威海国际海洋科技城”。 按照总规划,北部以国家浅海综合试验场为核心,建设远遥浅海科技湾区。为保障远遥浅海科技湾区建设的顺利实施,需重新定位远遥渔港及周边海域的用途,对远遥渔港及周边停泊捕捞渔船和规划范围内的海域筏架养殖用海进行综合整治。在充分排查摸底、广泛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征求对《远遥浅海科技湾区渔船及养殖用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意见,截止11月16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