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公安_安全_司法
  • 发文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司法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0-0100001
  • 成文日期:2020-01-15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1-15
  • 发文字号:威司发〔2020〕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司法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01-15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2-01-15
文件失效原因
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目前已过有效期。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威司发〔2020〕2号


各区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国家安全局

威海市司法局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

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专门办公区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服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日常工作管理。

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刑事辩护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遴选确定值班律师。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值班律师库。

值班律师名册应包含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将值班律师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值班律师进行增减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五、值班律师工作方式。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确定值班律师工作方式,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律师值班可采取相对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预约值班的方式,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预约值班方式的,公检法应提前两天将需要提供法律帮助人数、参与签署具结书人数、《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量安排值班律师或驻工作站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参与具结书签署,并及时将值班律师名单及有关信息告知办案机关。

六、值班律师的日常管理。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填写当日值班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单),载明具体工作时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等内容;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活动,以保证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应制定签到薄、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等信息,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职情况;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应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协助做好工作站值班律师的考勤工作。

七、案件管辖。羁押在威海市看守所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统一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羁押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看守所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由各看守所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由案件办理机关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高区、经区等开发区办案机关办理的法律帮助、具结书签署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八、值班律师参与签署具结书程序。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可以通知值班律师到场旁听。值班律师可以在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回答犯罪嫌疑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应向其说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机关应将制作完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交值班律师一份。值班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笔录材料以及具结书等材料整理入卷,及时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存档。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九、工作协调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联系;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规范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值班工作。

十、经费保障机制。值班律师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律师值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公检法应为司法行政机关测算经费提供案件基础数据,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律师值班经费保障;值班律师经费拨付至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发放。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参与签署具结书等程序的,按照工作量计算。律师值班经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意见由自2020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