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7XJ/2019-03336 发布单位: 威海市民政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14:05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结合山东省《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我局起草了《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今后全市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等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区市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区市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工作程序。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市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拟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机构凭联系单到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三)明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程序。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主动申请备案,各区市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备案,也可以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审核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已许可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并需到该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比如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四)明确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要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