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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设立登记的公告

文章来源: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2019-09-1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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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经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MB2879389Q

住所:威海市世昌大道45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出版、旅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法定代表人:徐元政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69.55万元

举办单位: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事业单位章程:见附件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

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威海市世昌大道45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9.5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威海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和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出版、旅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支部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策部署;研究制订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策部署;研究制订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组织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教育督查科等10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各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依法注销登记的信息;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2019年8月20日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