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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137/2019-08476 发布单位: 威海市教育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教育局
时间: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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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全国优秀教学成果评选是从1989年我国普通高校中开始的。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正式设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国务院确定的教育教学领域最高级别的奖项,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列,每4年评审一次。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首次开展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199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省级评选和国家级评选基本保持一致,也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大类别等内容和要求。

有效推进我市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加快课程与教学改革与发展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8〕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市教育局在深入调研、专题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局办公会研究审议后,于8月9日正式印发。《办法》对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加快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与共享促进全市教师教学水平提升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了教学成果的范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全市中等以下教育(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践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成果,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二是明确了申请条件。《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一)先进性。成果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和时代精神,发展素质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在市内首创或先进,且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二)创新性。能够围绕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等,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科学性。能够综合运用现代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统计与测量等教育理论与方法来分析论证教学成果,科学反映成果在实践中的真实成效。(四)实用性。适合在实践层面推广应用,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与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三是细化了申请程序。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以下程序: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向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推荐;成果完成者若不属于同一区市或者同一部门,由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再按照以上程序推荐。申请每项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总数不超过6人。

四是完善了奖项设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60项,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五是明确了奖金来源与使用。市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设立的教育基金赞助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六是严格规定了教科研诚信问题。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