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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背景介绍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9年9月7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附件:

    1.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说明



    威海市司法局

    2019年8月7日

    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

    说明.doc


    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五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及保护单位的申请(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公布及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

    第十四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受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所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确属需要保护的应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后,公布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保护规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制定保护传承方案。

    第十六条 确属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区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并采取下列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资金及传习、展示、展演场地;

    (二)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

    (三)安排或者招募一名以上常随学员学艺,并为其学习提供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每年对属地各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进行一次走访,形成年报后提交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场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所特需的珍稀矿种、动植物原材料等,严禁乱采滥挖。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统筹规划、妥善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优先利用与其项目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自然资源的取用,依法需要经过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级市)应当在景点、商场、车站、码头等设立专门的非遗产品展销区。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得改变其核心技艺。

    第二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不再呈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被认定为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传承人权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纳入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非遗研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公益性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不正当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由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重新认定;

    (二)属于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近年来,国家、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2011年6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于2015年12月颁布施行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随后省内泰安、菏泽也先后颁布了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为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原市文广新局于2017年启动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工作,调研结果发表于《威海发展研究》(2018年第五期)。调研显示,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市在非遗政策制定、资金保障、体制机制、考核监督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亟需制定我市非遗保护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非遗保护工作,我市先后在市级成立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群众艺术馆),在各区市文化馆成立了相应的保护中心。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我市已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8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9人。现已公布六批11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四批68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荣成市被省文化厅批准为省级海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威海芸祥绣品有限公司、荣成泰祥食品有限公司、恒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被公布为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获2018年非遗助力脱贫乡村振兴典型乡镇,我市非遗保护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制定我市非遗保护政策打下良好基础,市文广新局于2017年启动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工作,先后对各区市非遗保护情况以及省内部分城市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草案)》,经局党委会研究后将名称修改为《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与市司法局进行了多次论证,随后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研讨、经法律顾问审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市文旅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形成此《办法》草案。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办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依据,参照了省内《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外《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相关规章政策等。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部门意见协调情况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就《办法》草案征求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均表示无意见。同时我局还征求了相关专家、法律顾的意见,通过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我局进行了专门整理,材料附后。

    五、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的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主要参照非遗法和省条例制定。二是非遗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参照省条例和各兄弟城市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非遗保护实际及调研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主要设定了非遗保护涉及到管理分工、人员配备、非遗保护实际要求、宣传等内容。三是明确了退出机制具体程序及实施部门。四是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不履行义务、破坏非遗实物或场所等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本办法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第八条将省条例第六条“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明确为“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二是第十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志愿服务”内容列入其中;三是第十三条将评审约定俗成的做法明确要求为“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四是第十四条明确了公民反映非遗线索建议,主管部门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五是第十七条要求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对属地各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进行一次走访,形成年报后提交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六是第二十条明确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原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被认定为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传承人权利。七是第二十一条加入“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纳入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非遗研学活动”等内容。八是第二十四条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违规处理的基础上,加入“并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内容。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