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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862B/2019-02357 发布单位: 威海市商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2-12-31 文号:

【解读】《威海市招商引资冲击新目标奖励支持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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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原因: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18年以来,我省为适应利用外资新形势、提振外资企业信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办法》等系列文件,多措并举推动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营造更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激发外来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荐人(团队)投资威海的热情,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深入贯彻上级政策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区市、开发区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过多轮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威海市招商引资冲击新目标奖励支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奖励支持办法共计15条,分别对政策制定目的、奖励主体、奖励内容、认定依据、申报材料、审核流程、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政策实施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奖励主体。

办法明确了奖励支持的对象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荐人(团队)。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威海市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威海市外投资企业,但有关企业纳入奖励和支持范围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建筑、烟草、成品油销售、通信服务、风电热电、金融业和类金融业以及商业综合体项目。招商引荐人(团队)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人员等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二)关于奖励内容。

1.对投资项目主体的奖励支持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外资项目。凡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申请省财政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二是内资项目。凡年度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3亿元的新设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三是总部机构。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新设总部机构(企业),申请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时,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四是符合“一项目一议”方式的制造业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超过5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此外,办法规定了对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的同一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2.对招商引荐人(团队)的奖励支持主要包括引进五大类项目:一是每新引进1个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含增资),且外资年度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或内资年度考核实物工作量1.5亿元及以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或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6‰的比例对招商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是每新引进1个全球行业领军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外资年度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或内资年度考核实物工作量1.5亿元及以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或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4‰的比例对招商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三是每新增1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市财政给予招商引荐人(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四是每新增1家职能总部(包括结算、销售、研发中心等),市财政给予招商引荐人(团队)50万元的奖励。五是引进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范围大项目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或内资考核实物工作量不低于2‰的比例,对招商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分为三档: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最高奖励500万元;总投资30亿至50亿的(含30亿元),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10亿至30亿的(含10亿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关于认定依据。

1.外资项目的认定。要求必须是2018年9月21日后在威海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注册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此次增资到资后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的项目。同时,办法对涉及外资项目认定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总部机构、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等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2.内资项目的认定。要求必须是2018年9月21日后在威海登记注册的投资资金来源非威海本地,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内资企业。同时,办法对涉及内资项目认定的年考核实物工作量、中国500强企业等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3.招商引荐人(团队)的认定。引荐人(团队)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注册地商务部门双方确认;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荐人(团队),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招商引荐团队;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招商引荐人(团队)应在项目拟落户地商务部门报备,区市商务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外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汇入时的汇率折算,内资项目按照考核部门确认的实物工作量计算。

(四)关于审核流程。

1.资金奖励程序。申请企业和招商引荐人(团队)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分别报送注册地的区市商务部门;区市商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3月底前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2.“一项目一议”程序。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由所在区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转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研究,重大内资项目进入市“一项目一议”程序,重大外资项目转报省商务、财政部门。

(五)关于保障机制。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奖励。

(六)关于监督检查。要求获得奖励支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威海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招商引荐人(团队)引进的项目投产或企业开业后须五年内不出现经营异常、重大违法行为或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威海,否则责令退回奖励资金。

(七)关于政策实施期。

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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