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19-0309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1:27
点击次数:

近期,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7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贫困人口未参保人员销号2019专项行动方案》(鲁医保发〔2019〕62号),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待遇水平,给予了困难人员待遇倾斜,细化了医保扶贫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做好居民医保参保工作

加大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年度扩面指标。全面开展困难人员精准扩面专项行动,建立“未参保贫困人口数据库”,2019年实现困难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面3个100%。

二、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一)筹资水平进一步提高。2019年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30元,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我市居民大病保险2018年按每人66元筹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2019年按每人81元筹资。

(二)起付标准维持不变。鲁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要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根据《2018年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威海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626元,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因此起付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按省政策统一调整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比原政策提高10%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比原政策提高5%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维持原政策不变;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维持原政策不变。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维持原政策不变

其中,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按省政策统一调整为: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取消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比原政策提高10%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其中10万元-20万元部分比政策提高10%20-30万元部分维持原政策不变;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比原政策提高5%

三、细化待遇补报经办工作

大病保险对201911—2019831日期间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障费用重新核算并补报工作是本通知的重点难点工作,为确保2019年91日前启动该项工作我们细化补报类别,确保落实到位。

(一)需要补个人费用的,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返回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未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功能的,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落实本人有效银行卡号并补待遇,各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

(二)需要医疗救助资金的费用,市域内就医的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直接返回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机构账户异地就医的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返回至参保人员所在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救助账户。

(三)享受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补偿个人费用,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分别需要的差额返回医疗救助和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金中

 

 

相关政策